公司法与公司集团

土耳其公司集团:母公司何时构成控制、禁止使子公司遭受损失、赔偿请求、集团报告与少数股东权利(商法典第195-209条)

拥有土耳其子公司的外国集团,可能在日常经营中于其各公司之间调拨资金、人员、合同和担保。在一家由国际集团控制的公司中持有百分之四十股份的土耳其合资伙伴,会想知道:当集团决定让这家土耳其公司向一家姊妹公司出借资金、为母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停止投资时,会发生什么。土耳其商法典(Türk Ticaret Kanunu,第6102号法律)在专门规定公司集团(şirketler topluluğu)的一章即第195条至第209条中回答了这些问题。 本指南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一家公司构成控制公司(hâkim şirket),另一家构成从属公司(bağlı şirket);为何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外国母公司;报告义务与通知义务;控制权不得被用来使从属公司遭受损失、除非该损失在同一营业年度内得到弥补这一核心规则;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赔偿请求与股份收购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特别制度;以及特别审计。本指南面向外国母公司、其在土耳其的管理人员、少数股东以及属于集团的土耳其公司的债权人。

1. 公司何时构成“控制公司”?商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标准

集团一章以定义开篇。根据商法典第195条第1款,一家商事公司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则该公司为控制公司,另一家公司为从属公司:

  1. 持有另一家公司的多数表决权;或
  2. 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确保选任足以构成管理机构决策多数的成员人数的权利;或
  3. 在自身表决权之外,依据一项协议,单独或与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共同构成表决权的多数;或
  4. 能够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使另一家公司处于其控制之下。

上述公司中至少一家的总部位于土耳其的,适用本法典关于公司集团的规定(第195条第1款最后一句)。因此,即使集团的其他所有公司都在境外,外国集团的土耳其子公司也处于这一制度之内。

法典还规定了一项推定。在上述情形之外,一家商事公司持有另一家商事公司的多数股份,或持有足以作出管理该公司之决议的股份数量,即推定其控制该公司(第195条第2款)。通过一家或数家从属公司实施的控制为间接控制(第195条第3款);所有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控制公司的公司与控制公司共同构成公司集团,控制公司处于母公司地位,从属公司处于子公司地位(第195条第4款)。

另有两项规则扩大了适用范围。根据第195条第5款,集团顶端的一方如果是总部或住所位于土耳其或境外的企业(teşebbüs),第195条至第209条以及法典中其他关于公司集团的规定同样适用;控制企业视为商人,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不受影响。因此,外国控股公司、基金投资载体,甚至经营企业的个人投资者,都可能成为控制方。根据第195条第6款,这些规则中所称的“董事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指经理,在股份两合公司和人合公司中指管理人,在其他法人中指管理机构,在控制方为自然人时指该自然人本人。

比例的计算方法由第196条规定:持股比例按股份面值总额与资本之比计算;表决权比例按可行使的表决权与全部可行使表决权之比计算;公司自身持有的股份(包括为其利益取得而由第三人持有的股份)予以扣除;商事公司的从属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以及为该商事公司利益取得而由第三人持有的股份,计入该商事公司的持股。

三位身着深色西装的高管并排坐在一张长长的胡桃木会议桌旁,一位身穿藏青色西装的女律师站在桌边向他们讲话,桌上放着合上的深绿色文件夹和白色咖啡杯,身后是一扇高窗,窗外城市天际线模糊可见
控制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持有多数表决权、能够确保选任董事会多数成员或通过合同控制另一家公司的公司即为控制公司;只要其中一家公司的总部位于土耳其,商法典第195条至第209条的集团规则即告适用。

2. 交叉持股、持股通知与控制协议

交叉持股。相互持有对方至少四分之一股份的资合公司处于交叉持股(karşılıklı iştirak)状态(第197条)。其中一家控制另一家的,后者同时视为从属公司;双方相互控制的,两家公司均视为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取得另一家资合公司股份并明知而进入交叉持股状态的资合公司,对于该等股份所产生的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只能行使四分之一;除取得红股的权利外,其他股东权利均予冻结,且该等股份在计算会议法定人数和决议法定多数时不予计入(第201条第1款)。从属公司取得控制公司股份的,或两家公司相互控制的,不适用这一限制(第201条第2款)。

持股比例通知。某一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代表一家资合公司资本5%、10%、20%、25%、33%、50%、67%或100%的股份,或其持股降至上述比例以下的,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十日内通知该资合公司以及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主管机关(第198条第1款)。股份的取得和处分须在年度经营报告和审计报告中以单独标题披露,并在资合公司网站上公告。企业和资合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经理,也须就其本人、其配偶、其监护下的子女以及上述人员持有至少百分之二十资本的商事公司在该资合公司中的持股进行通知。通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和公告。

其法律后果非常实际:在通知、登记和公告完成之前,相关股份所附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均予冻结(第198条第2款)。因此,在土耳其资合公司中跨越上述任一比例的外国买方,应当把十日通知视为交割工作的一部分。

控制协议。控制以合同为基础的,控制协议(hâkimiyet sözleşmesi)只有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并公告后方为有效(第198条第3款)。该协议无效,并不妨碍本法典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公司集团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的适用:母公司不能通过不登记合同来规避集团规则。

3. 集团内部的报告与知情权

从属公司的从属关系报告。从属公司的董事会应在每个营业年度的前三个月内,就公司与控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编制一份报告(第199条第1款)。报告须说明公司在上一营业年度内与控制公司、与控制公司的从属公司,或依控制公司的指示为控制公司或其从属公司的利益所实施的全部法律行为,以及为其利益而采取或避免采取的其他全部措施。对于法律行为,报告须载明给付与对待给付;对于措施,须载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对公司的利弊。损失已获弥补的,还须说明该弥补在营业年度内是如何实际完成的,或就哪些利益赋予了公司请求权。

报告必须符合真实、诚信的会计原则(第199条第2款)。董事会应在报告末尾说明:根据实施每项法律行为、采取或避免采取每项措施之时其所知悉的情况,公司在每项法律行为中是否获得了适当的对待给付,以及所采取或避免采取的措施是否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遭受损失的,还须说明该损失是否已获弥补。这一结论性说明仅载入年度经营报告(第199条第3款)。

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知情权。控制公司的每一位董事会成员均可请求董事长,就从属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季度经营结果,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各从属公司相互之间以及与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的股东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其所进行的交易及其结果和影响,按照审慎、如实、诚信的会计原则编制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并将报告的结论部分附于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之后。除非从属公司能够以不容解释的明确程度证明存在拒绝的正当理由,否则从属公司有义务向控制公司为此项工作指派的专家提供编制该报告所需的信息和文件(第199条第4款)。

控制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控制公司的每一位股东均可在股东会上,就从属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及经营结果,以及集团内部的关系和交易(包括与股东、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请求获得按照审慎、如实、诚信的会计原则编制的充分信息(第200条第1款)。股份公司股东在股东会上的知情权在第200条的框架内明确延伸至从属公司(第437条第2款)。

4. 核心规则:除非损失获得弥补,不得利用控制权造成损失

第202条第1款a项是本章的核心。控制公司不得以使从属公司遭受损失的方式行使其控制权。特别是,控制公司不得促使从属公司:

  • 实施业务、资产、资金、人员、债权或债务转让等法律行为;
  • 减少或转移其利润;
  • 以物权或人身性质的权利限制其资产;
  • 承担保证、担保或票据保证(aval)等责任;
  • 进行支付;
  • 作出对其生产效率或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或措施,例如无正当理由不更新其设施、限制或停止其投资,或者避免采取有助于其发展的措施。

这一禁止规定本身包含例外。损失在该营业年度内实际得到弥补的,或者最迟于该营业年度末赋予从属公司一项等值的请求权、并载明损失将如何以及何时得到弥补的,该行为即被允许(第202条第1款a项)。因此,土耳其法律并不禁止集团内部交易本身;它禁止的是利用控制权造成得不到弥补的损失。对于集团财务负责人而言,这意味着一项简单的纪律:任何不按市场条件进行的资金池安排、集团内部贷款、为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或业务线转让,都需要在同一年度内对土耳其公司作出有书面记录的弥补,或赋予其一项等值且可执行的请求权。

法典还赋予被告一项以独立公司为参照的抗辩。如果能够证明,一家独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依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并以审慎管理人的注意行事,也可能实施或避免实施该造成损失的行为,则不得判令赔偿(第202条第1款d项)。因此,一家独立公司在相同条件下也会实施的交易是可以抗辩的。

5. 谁可以起诉:股东、债权人与法院的选择

从属公司的股东。损失未在营业年度内实际得到弥补,或未在期限内赋予等值请求权的,从属公司的每一位股东均可请求控制公司及其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成员赔偿公司的损失(第202条第1款b项)。诉讼由股东提起,但赔偿针对的是公司的损害。法官可以根据请求,或者在具体案件中符合公平原则时依职权,判令控制公司按照第202条第2款的规定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以代替赔偿,或采取其他适合案情且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依据同一规则,请求将公司的损失支付给公司,即使公司尚未破产(第202条第1款c项)。对于面对被其集团抽走资金的土耳其子公司的供应商或贷款人而言,这是一条无需等待破产的途径。

程序。对于股东和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法典规定类推适用第553条、第555条至第557条、第560条和第561条,即关于责任诉讼的规定(第202条第1款e项)。控制企业的总部位于境外的,赔偿诉讼应向从属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商事一审法院(asliye ticaret mahkemesi)提起(第202条第1款e项),这使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在针对外国母公司时拥有土耳其的诉讼地。

从属公司的管理人员。从属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请求控制企业通过合同承担其因本条规定而可能对股东和债权人产生的责任的全部法律后果(第202条第5款)。

一只封面为纯深绿色的大号合上文件夹,以及稍隔一段距离、封面为纯灰色的小号合上文件夹,放在一张空荡的胡桃木会议桌上,两者之间有两支黑色钢笔,后方是模糊的空皮椅
大文件夹不会吞并小文件夹:在集团内部,每家公司保有各自的资产;母公司的控制给子公司造成的损失,必须在同一营业年度内得到弥补,否则须以向子公司本身支付的赔偿来回应。

6. 母公司强推的结构性决定:赔偿或收购股份

另一项救济针对重大结构性决定。根据第202条第2款,通过行使控制权实施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解散、证券发行或重大章程修改等交易,如果从从属公司的角度看没有可以明确理解的正当理由,则下列股东:

  • 在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并将其记入会议记录的股东;或
  • 对董事会就此类及类似事项作出的决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股东,

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控制企业赔偿其损失或收购其股份。收购价格在有交易所价格时至少为交易所价格;没有交易所价格,或交易所价格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按照实际价值或依公认方法确定的价值计算,并以最接近法院判决日期的数据为准。赔偿或股份收购之诉,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或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经过两年时效届满(第202条第2款)。

诉讼一经提起,法院即裁定将足以覆盖原告可能损失或股份收购价格的款项,以法院名义存入法院指定的银行作为担保;在担保存入之前,不得采取任何与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关的行动(第202条第3款)。恶意诉讼则伴随反向风险:第20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诉讼系恶意提起的,被告可以请求原告连带赔偿其所受损失,并向法院提供担保。在合并、分立和组织形式变更中,法典在这些程序中赋予股东和合伙人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第202条第4款)。

7. 全资子公司、特别审计与集团声誉

全资集团中的指示。一家商事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资合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和表决权的,控制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就从属公司的方向和管理向其发出指示,即使该指示可能导致损失,但前提是该指示系集团既定且具体的政策所要求;从属公司的机关必须遵守(第203条)。这里有一条硬性界限:不得发出明显超出从属公司支付能力、可能危及其存续或可能导致其丧失重要资产的指示(第204条)。从属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以及其他可能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因遵守第203条和第204条范围内的指示,不对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责任(第205条)。

债权人仍保有请求权。此类指示造成的损失未在该营业年度内得到弥补,或未在载明时间和方式的情况下赋予等值请求权的,遭受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对控制公司及其对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会成员提起赔偿诉讼(第206条第1款);被告可以援引第202条第1款d项的独立公司抗辩,且该诉讼适用第202条第1款e项。对于因贷款及类似原因产生的债权,被告如能证明债权人在明知或依业务性质应当知道未进行弥补或未赋予请求权的情况下建立该法律关系,即可免除责任(第206条第2款)。

特别审计。审计师、特别审计师或风险早期识别与管理委员会就从属公司与控制公司或另一家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发表了表明存在欺诈或欺骗的意见的,从属公司的每一位股东均可请求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商事一审法院任命特别审计师(özel denetçi)以查明该事项(第207条)。在股份公司中,如果审计师就公司与集团的关系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或者董事会声明公司因集团而遭受损失且未获弥补,经任何一位股东请求,也可以任命特别审计师(第406条第1款)。

少数股东挤出与声誉。本章还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百分之九十股份和表决权的控制公司,在少数股东妨碍公司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事、造成明显困扰或肆意妄为时,有权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第208条);在集团声誉已达到使公众或消费者产生信赖的程度时,控制公司须对使用集团声誉所引起的信赖承担责任(第209条)。

8. 集团救济方式比较

情形谁可以采取行动可以请求什么关键条件或限制
母公司利用控制权造成损失(第202条第1款)从属公司的每一位股东;债权人赔偿公司的损失并支付给公司;法院可改为判令收购股份损失未在营业年度内实际弥补,且未在年度末前赋予等值请求权;独立公司抗辩
缺乏明显正当理由的结构性决定(第202条第2款)投反对票并记入会议记录的股东,或书面反对董事会决议的股东由控制企业赔偿或收购其股份自决议或其公告之日起两年时效;担保存入前不得执行该决议
全资集团中的指示(第203-206条)遭受损害的债权人由母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会成员赔偿损失未在当年弥补;明显超出支付能力的指示被禁止
集团关系中涉嫌欺诈(第207条、第406条)从属公司的股东由商事法院任命特别审计师审计师或委员会表明存在欺诈的意见,或保留意见/董事会关于未获弥补损失的声明
未就持股比例作出通知(第198条)依法自动适用表决权及其他权利被冻结十日内通知,并完成登记和公告

对于外国集团而言,三个步骤有助于预防纠纷:对每一笔集团内部交易保持年度记录,并在同一营业年度内记录其弥补方式或所赋予的请求权;在交割时完成十日内的持股比例通知;对任何控制协议进行登记和公告。对于少数股东和债权人而言,出发点是从属公司的从属关系报告以及股东会上的知情权。

常见问题

如果母公司在境外,土耳其的公司集团规则是否适用?

适用。只要至少一家公司的总部位于土耳其,上述规则即适用(商法典第195条第1款);控制方为总部或住所位于境外的企业时亦同(第195条第5款)。针对总部位于境外的母公司的赔偿诉讼,应向从属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商事一审法院提起(第202条第1款e项)。

母公司能否让其土耳其子公司为集团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提供保证、担保或票据保证,是母公司在造成子公司损失时不得促使子公司实施的行为示例之一(商法典第202条第1款a项)。如果损失在同一营业年度内实际得到弥补,或者最迟于该年度末赋予子公司一项载明损失将如何以及何时弥补的等值请求权,则该行为是允许的。

作为持股30%的股东,我能否亲自起诉母公司?

可以。损失未按时得到弥补的,从属公司的每一位股东均可请求母公司及其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成员赔偿公司的损失(商法典第202条第1款b项)。法院也可以改为判令母公司收购原告的股份,或采取其他适当且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对多数集团强行推动的合并提出异议,期限是多久?

依据商法典第202条第2款提起的赔偿或股份收购之诉,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或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经过两年时效届满。股东必须曾投反对票并将其记入会议记录,或以书面形式对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

债权人能否在子公司破产之前采取行动?

可以。根据商法典第202条第1款c项,即使公司尚未破产,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将公司的损失支付给公司。在全资集团中,因造成损失的指示而遭受损害的债权人还享有第206条规定的请求权。

如果我们没有在十日内作出持股通知,会怎样?

在通知、登记和公告完成之前,相关股份所附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均予冻结(商法典第198条第2款)。

持股100%的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是否拥有无限权力?

没有。只有在指示系集团既定且具体的政策所要求时,母公司才可以发出可能造成损失的指示(商法典第203条);明显超出子公司支付能力、危及其存续或导致其丧失重要资产的指示不得作出(第204条)。损失未获弥补的,债权人仍保有请求权(第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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