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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并购

土耳其公司合并:合并程序、合并协议与股东权利(《土耳其商法典》第134-158条)

持有土耳其公司股份或在其董事会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可能会突然得知公司将与另一家公司合并。随之而来的问题都很具体:我能否保留股权,按照什么交换比例换股?我能否改为领取现金?表决之前我可以查阅哪些文件,决议需要达到什么多数?债权人和员工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合并登记之后,我还能采取哪些措施? 《土耳其商法典》(Türk Ticaret Kanunu,第6102号法律)在第134条至第158条中回答了这些问题,股东可以使用的救济途径则规定在第191条至第193条。本指南按照法条本身的措辞,逐步说明合并程序的各个环节。

1. 两种合并形式以及公司随之发生的变化(《土耳其商法典》第134-136条)

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34条第1款,该法典第134条至第194条适用于商业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类型变更。《土耳其商法典》第136条第1款承认两种合并方式。在吸收合并(devralma şeklinde birleşme)中,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在新设合并(yeni kuruluş şeklinde birleşme)中,各公司在一家新公司中合为一体。《土耳其商法典》第136条第2款将接收的一方称为吸收公司(devralan),将加入的一方称为被并入公司(devrolunan)。

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36条第3款,合并的实现方式是:被并入公司的股东按照交换比例,以被并入公司的财产为对价,当然取得吸收公司的股份;合并协议也可以规定《土耳其商法典》第141条第2款意义上的退出补偿金。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36条第4款,吸收公司整体承受被并入公司的财产,随着合并,被并入公司终止并从商业登记中注销。

《土耳其商法典》第135条第1款界定了合并一章所使用的中性术语。“成员”(ortak)一词指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及有限公司、人合公司和合作社的成员;为便于阅读,本指南将这一个法定用语统一译为“股东”。“管理机构”(yönetim organı)在股份公司和合作社中指董事会,在有限公司中指经理或经理们,在人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中指执行业务的人。

从高处俯瞰,在一间明亮的现代会议室里,六名身穿深色西装的男子坐在两张首尾相接拼在一起的长胡桃木桌旁,一位身穿藏青色西装的女律师站在远端发言;桌上放着几杯水和一只玻璃水瓶
两家公司,一张桌子: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36条第1款,公司可以由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吸收合并),也可以在一家新公司中合为一体(新设合并)。

2. 哪些公司可以合并:公司类型、清算与资本亏损(《土耳其商法典》第137-139条)

《土耳其商法典》第124条第2款将无限公司(kollektif şirket)和两合公司(komandit şirket)视为人合公司,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视为资合公司。在此基础上,《土耳其商法典》第137条规定:

  • 资合公司可以与资合公司合并,可以与合作社合并,也可以在其本身为吸收公司的条件下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合并(《土耳其商法典》第137条第1款)。
  • 人合公司可以与人合公司合并,也可以在其本身为被并入公司的条件下与资合公司和合作社合并(《土耳其商法典》第137条第2款)。
  • 合作社可以与合作社和资合公司合并,也可以在其本身为吸收公司的条件下与人合公司合并(《土耳其商法典》第137条第3款)。

股份公司(anonim şirket)和有限公司(limited şirket)都属于资合公司,因此《土耳其商法典》第137条第1款(a)项允许二者相互合并。

清算中的公司。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38条,处于清算中的公司,如果尚未开始分配其财产,并且以其作为被并入公司为条件,可以参与合并;上述条件的存在,以向吸收公司住所地商业登记处提交的文件加以证明。

资本亏损与资不抵债。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39条,资本与法定公积金合计的一半因亏损而丧失的公司,或者处于资不抵债(borca batık)状态的公司,可以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条件是后者拥有可自由处分的自有资金,且其数额足以弥补所丧失的资本,或在必要时足以弥补资不抵债的状况。证明该条件已经满足的文件,必须提交给吸收公司住所地的商业登记处。

3. 您的股权:交换比例、差额补偿金与退出补偿金(《土耳其商法典》第140-142条)

股权的延续。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0条第1款,被并入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取得吸收公司中与其现有股份和权利价值相当的股份和权利。这一请求权的计算,须考虑参与合并各公司的财产价值、表决权的分布以及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差额补偿金。在确定股份交换比例时,《土耳其商法典》第140条第2款允许约定支付差额补偿金,条件是其金额不超过分配给被并入公司股东的股份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

特殊股份。《土耳其商法典》第140条还规定了三项规则:

  • 无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获得价值相同的股份,所获股份可以是无表决权股份,也可以是有表决权股份(《土耳其商法典》第140条第3款);
  • 对于股份所附的特权,在吸收公司中给予价值相当的权利或适当的对价(《土耳其商法典》第140条第4款);
  • 吸收公司必须向用益凭证(intifa senedi)持有人给予价值相当的权利,或者按照合并协议订立之日的实际价值购买这些凭证(《土耳其商法典》第140条第5款)。

退出补偿金。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1条第1款,合并协议可以让股东在取得吸收公司的股份和成员权利,与领取相当于拟取得股份实际价值的退出补偿金(ayrılma akçesi)之间作出选择。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1条第2款,合并协议也可以规定仅给予退出补偿金。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5款,合并协议规定退出补偿金的,如果被并入公司是资合公司,须经公司现有表决权百分之九十的赞成票批准;如果被并入公司是人合公司,则须经有表决权的成员百分之九十的赞成票批准。

增加资本。在吸收合并中,《土耳其商法典》第142条第1款要求吸收公司将其资本增加到保护被并入公司股东权利所必需的水平。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2条第2款,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不适用于合并。

4. 合并协议、中期资产负债表与合并报告(《土耳其商法典》第143-147条)

形式。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5条,合并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参与合并各公司的管理机构签署,并经各自的股东大会批准。

必备内容。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6条第1款,合并协议必须载明:

  1. 参与合并各公司的商号、法律类型和住所;新设合并时,还须载明新公司的类型、商号和住所;
  2. 股份交换比例;如约定了差额补偿金,其金额;以及关于被并入公司股东在吸收公司中所持股份和权利的说明;
  3. 吸收公司给予特权股份和无表决权股份持有人以及用益凭证持有人的权利;
  4. 股份交换的方式;
  5. 通过合并取得的股份自何日起有权分享吸收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以及与该请求权有关的全部细节;
  6. 必要时,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1条给予的退出补偿金;
  7. 被并入公司的交易和行为视为为吸收公司的账户而进行的起始日期;
  8. 给予管理机构和执行业务股东的特别利益;
  9. 必要时,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的姓名。

中期资产负债表。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4条第1款,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与合并协议签署日之间相隔超过六个月,或者自最近一份资产负债表编制以来参与合并公司的财产发生了重大变化,参与合并的公司必须编制中期资产负债表。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4条第2款,有关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规定和原则适用于中期资产负债表,但有以下特别规则:无须进行实物盘点;最近一份资产负债表所采用的估值,仅按照商业账簿中的变动加以调整,同时还须考虑折旧、价值调整和准备金,以及从商业账簿中看不出、但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的价值变化。

新设合并。《土耳其商法典》第143条规定,在新设合并中,除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和关于最低成员人数的规定外,《土耳其商法典》和第1163号《合作社法》的条文适用于新公司的设立。

合并报告。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7条第1款,管理机构分别或共同编制关于合并的报告。《土耳其商法典》第147条第2款要求报告从法律和经济角度说明若干事项并阐明理由,其中包括:合并的目的和后果,交换比例和任何差额补偿金,任何退出补偿金及其理由,与确定交换比例有关的股份估值,任何增资的数额,对员工的影响(如有可能,并说明社会计划的内容),以及对债权人的影响。新设合并时,须在合并报告后附上新公司的章程(《土耳其商法典》第147条第3款)。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7条第4款,中小型公司经全体股东批准,可以不编制合并报告;关于规模标准,《土耳其商法典》第135条第2款援引该法典第1522条和第1523条。

5. 表决之前:三十日查阅权与重大变化(《土耳其商法典》第149-150条)

必须提供查阅的文件。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第1款,每一家参与合并的公司必须在股东大会决议之前的三十日内,在其总部和分支机构提供以下文件供查阅:合并协议、合并报告,以及最近三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营报告,必要时还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有权查阅的人包括股东、用益凭证持有人、公司所发行证券的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资合公司还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文件。

免费副本与公告。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第2款,可以要求提供上述文件的副本,且不得为此收取任何费用或开支。各公司须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Türkiye Ticaret Sicili Gazetesi)刊登并上传至其网站的公告中提及查阅权(《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第3款),并且须至少在交存之日前三个工作日,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和公司合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文件交存于何处、在何处备供查阅,资合公司还须在其网站上公告(《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第4款)。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第5款,中小型公司经全体股东批准,可以放弃查阅权的行使。

重大变化。在合并协议签署之日至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期间,如果某一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化,其管理机构必须将这一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以及其他参与合并公司的管理机构(《土耳其商法典》第150条第1款)。随后,各管理机构审查是否需要修改合并协议或放弃合并;如果得出需要的结论,则撤回提交批准的提议;否则,管理机构须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合并协议无须调整的理由(《土耳其商法典》第150条第2款)。

6. 批准多数、登记与公告(《土耳其商法典》第151-154条)

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1款,管理机构将合并协议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须以法定多数予以批准,其中包括下列多数。

公司所需多数条文
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的四分之三,条件是出席者代表注册资本或已发行资本的过半数;《土耳其商法典》第421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受影响《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1款(a)项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四分之三的表决票,条件是这些股东所持股份至少代表资本的四分之三《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1款(c)项
合作社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章程引入追加付款义务、其他给付义务或无限责任,或者扩大既有的此类义务或责任时,须经合作社全体登记成员的四分之三《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1款(d)项
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全体一致;公司合同可以规定以全体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批准《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2款
规定退出补偿金的合并协议公司现有表决权的百分之九十(资合公司),或有表决权成员的百分之九十(人合公司)《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5款

上表并未列出《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的全部情形。将被合作社吸收的资合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的四分之三批准,条件是代表资本的过半数(《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1款(b)项);股份两合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时,除第151条第1款(a)项的多数外,还须经全体有限责任股东(komanditeler)书面批准(《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3款);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被有限公司吸收,且吸收引入了追加义务和个人给付义务,或者扩大了既有的此类义务时,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4款)。合并协议规定变更被并入公司经营范围的,还必须以修改公司章程所需的多数批准(《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6款)。

登记与效力。参与合并的公司一经作出合并决议,管理机构即向商业登记处申请办理合并登记(《土耳其商法典》第152条第1款)。被并入公司自合并登记之时解散(《土耳其商法典》第152条第3款)。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3条第1款,合并自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时生效,登记之时,被并入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当然转移至吸收公司。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3条第2款,被并入公司的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但对于以自己名义、为吸收公司或被并入公司的账户行事的人所持有的股份,不产生这一结果。《土耳其商法典》第153条第3款规定,第4054号《竞争保护法》的规定不受影响;本指南不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问题。

公告。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4条,合并决议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上公告。公告日期是第9节所述各项诉讼两个月期间的起算点;就撤销之诉而言,无须公告的,期间自登记之日起算(《土耳其商法典》第192条第1款)。

一间空荡明亮的会议室里,两张浅色橡木桌边对边拼在一起,接缝清晰可见,两侧各有一排空着的灰色椅子,桌上放着两杯水,旁边是一扇高窗
合并在登记处生效: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3条第1款,合并自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时生效;登记之时,被并入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当然转移至吸收公司。

7. 集团内部的简易合并:持股百分之百与百分之九十(《土耳其商法典》第155-156条)

全资持有。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5条第1款,如果吸收方资合公司持有被并入资合公司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一家公司、一名自然人或因法律或合同而相互关联的一组人持有参与合并各资合公司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份,资合公司可以按简易程序合并。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6条第1款,此时各公司没有义务编制合并报告,也没有义务提供查阅权,并且可以不将合并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至少百分之九十。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5条第2款,如果吸收方资合公司并未持有被并入资合公司的全部股份,但持有其有表决权股份的至少百分之九十,那么在对少数股东满足以下条件时,合并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

  1. 除在吸收公司中给予与其股份价值相当的股份外,还已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1条提出给予相当于股份全部实际价值的现金对价;并且
  2. 合并不会产生追加付款义务、个人给付义务或个人责任。

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6条第2款,此时合并协议只需载明数量较少的事项,各公司既没有义务编制合并报告,也没有义务将合并协议提交股东大会。但是,查阅权必须在向商业登记处申请合并登记之前三十日即已提供。

要点普通合并(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简易合并:持股百分之百简易合并:持股至少百分之九十
合并报告须编制;中小型公司经全体股东批准可以不编制(《土耳其商法典》第147条)无须编制(《土耳其商法典》第156条第1款)无须编制(《土耳其商法典》第156条第2款)
查阅权股东大会决议之前三十日内(《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无须提供(《土耳其商法典》第156条第1款)向登记处提出申请之前三十日(《土耳其商法典》第156条第2款)
股东大会批准须经批准(《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可以不提交(《土耳其商法典》第156条第1款)无须提交(《土耳其商法典》第156条第2款)
少数股东价值相当的股份;可能有退出补偿金(《土耳其商法典》第140-141条)不存在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少数股东除股份外,还须提出按全部实际价值计算的现金对价(《土耳其商法典》第155条第2款)

8. 债权人、股东的个人责任与员工(《土耳其商法典》第157-158条和第178条)

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7条第1款,参与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在合并取得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吸收公司应为其债权提供担保。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7条第2款,参与合并的公司须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上每隔七日公告一次、共公告三次,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以告知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7条第4款,如果可以认定其他债权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负有义务的公司可以清偿债务,以代替提供担保。

股东的个人责任。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8条第1款,在合并之前对被并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其责任在合并之后继续存在,条件是这些债务在合并决议公告之前已经产生,或者产生债务的原因在此之前已经存在。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58条第2款,关于该项个人责任的请求,自合并决议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年即罹于时效(zamanaşımına uğrar);如果债权在公告之后才到期,时效期间自到期之日起算。该时效限制不适用于对吸收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股东的责任。

员工。《土耳其商法典》第158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适用《土耳其商法典》第178条:

  • 员工不提出异议的,劳动合同连同截至移转之日由该合同产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承受方(《土耳其商法典》第178条第1款);
  • 员工提出异议的,劳动合同在法定解约通知期间届满时终止,在此之前承受方和员工均有义务继续履行该合同(《土耳其商法典》第178条第2款);
  • 原雇主和承受方对员工在移转之前已经到期的债权,以及在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之日或因员工异议而终止之日以前将要到期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土耳其商法典》第178条第3款);
  • 员工可以要求为上述债权提供担保(《土耳其商法典》第178条第5款)。

9. 合并之后的救济途径与实务核对清单(《土耳其商法典》第191-193条)

差额补偿请求。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91条第1款,如果股份和成员权利未得到应有的保护,或者退出补偿金的确定不适当,每一位股东均可以在合并决议于《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参与合并的公司之一住所地的商事一审法院(asliye ticaret mahkemesi)确定适当的差额补偿金。确定该补偿金时,《土耳其商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十分之一上限不适用。对于与原告处于相同法律地位的股东,该判决同样产生效力(《土耳其商法典》第191条第2款)。诉讼费用由吸收公司承担,但特殊情况证明合理时,法院可以将费用部分或全部判由原告承担(《土耳其商法典》第191条第3款)。该诉讼不影响合并决议的效力(《土耳其商法典》第191条第4款)。

撤销之诉。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92条第1款,违反第134条至第190条规定的,未对合并决议投赞成票并已将此记入会议记录的股东,可以在该决议于《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无须公告的,期间自登记之日起算。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92条第3款,存在缺陷的,法院给予当事人消除缺陷的期限;该法律瑕疵无法在给予的期限内消除或者未被消除的,法院撤销该决议并采取必要措施。

责任。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93条第1款,以任何方式参与合并的所有人员,对其因过错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外国股东或董事的核对清单:

  1. 确认合并的形式,以及您所在的公司是吸收公司还是被并入公司(《土耳其商法典》第136-137条)。
  2. 如果某一公司处于清算中、资本与法定公积金合计的一半已经丧失,或者处于资不抵债状态,请核对《土耳其商法典》第138条和第139条规定的条件。
  3. 对照《土耳其商法典》第140条和第141条,检验交换比例、任何差额补偿金和任何退出补偿金。
  4. 在表决之前的三十日内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免费提供副本(《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
  5. 在同意中小型公司豁免之前,请记住这一豁免需要全体股东的批准(《土耳其商法典》第147条第4款、第149条第5款)。
  6. 核实是否达到《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规定的多数;如果合并协议规定了退出补偿金,还须核实是否达到百分之九十的门槛。
  7. 如果您反对合并,请投反对票,并要求将此记入会议记录(《土耳其商法典》第192条第1款)。
  8. 记下公告日期,以及《土耳其商法典》第191条和第192条规定的两个月期间;无须公告的,撤销之诉的期间自登记之日起算(《土耳其商法典》第192条第1款)。
  9. 作为债权人,请在合并取得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提供担保(《土耳其商法典》第157条第1款)。

Lexin Legal 就土耳其公司合并为外国投资者、股东和董事提供法律意见,范围从审阅合并协议,一直到合并决议公告之后的股东诉讼。

常见问题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有什么区别?

在吸收合并中,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在新设合并中,各公司在一家新公司中合为一体(《土耳其商法典》第136条第1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被并入公司都会终止并从商业登记中注销(《土耳其商法典》第136条第4款)。

土耳其股份公司能否与有限公司合并?

可以。二者都属于资合公司(《土耳其商法典》第124条第2款),而《土耳其商法典》第137条第1款允许资合公司相互合并。批准合并所需的多数因公司类型而异(《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1款)。

我能否领取现金而不取得股份?

合并协议可以让股东在股份与退出补偿金之间作出选择,也可以规定仅给予退出补偿金(《土耳其商法典》第141条)。协议规定退出补偿金且被并入公司为资合公司的,须经公司现有表决权百分之九十的赞成票批准(《土耳其商法典》第151条第5款)。

合并表决之前,股东可以查阅哪些文件?

在股东大会决议之前的三十日内,股东可以查阅合并协议、合并报告、最近三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营报告,必要时还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第1款)。提供这些文件的副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第2款)。中小型公司经全体股东批准可以放弃查阅权(《土耳其商法典》第149条第5款);在简易合并中,则改为适用《土耳其商法典》第156条的规定。

在土耳其,合并何时生效?

合并自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时生效;登记之时,被并入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当然转移至吸收公司(《土耳其商法典》第153条第1款)。

持股百分之百的母公司吸收其子公司,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吸收方资合公司持有被并入资合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各公司没有义务编制合并报告或提供查阅权,并且可以不将合并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土耳其商法典》第155条第1款、第156条第1款)。

债权人如何受到保护?

债权人在合并取得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吸收公司应为其债权提供担保;如果可以认定其他债权人不会受到损失,负有义务的公司也可以清偿债务以代替提供担保(《土耳其商法典》第157条第1款、第4款)。

如果交换比例不公平,股东可以怎么做?

每一位股东均可以在合并决议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商事一审法院确定适当的差额补偿金;该诉讼不影响合并决议的效力(《土耳其商法典》第191条第1款、第4款)。违反第134条至第190条规定的,未投赞成票并已将此记入会议记录的股东,可以在决议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无须公告的,期间自登记之日起算(《土耳其商法典》第19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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