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耳其回购自身股份:10% 上限、董事会所需的授权,以及库存股不能做什么(《商法典》第 379-389 条)
股份回购从多个方向进入土耳其公司的董事会议程。一位创始人想要退出,其余股东宁愿由公司付款也不愿自己被稀释;合资伙伴行使卖出期权,而合同起草时假定公司本身可以作为买方;集团希望为员工激励计划预留股份;一场纠纷以和解告终,最干净的退出方式是由公司接手离任股东的股份。在上述每一种情形中,第一个问题不是商业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土耳其商法典》(Türk Ticaret Kanunu,第 6102 号法,以下简称 TTK)第 379 至 389 条决定公司究竟能否取得自身股份、能取得多少、由谁授权、股份之后如何处理,以及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再次出售。 这些规则是保护性的,而非禁止性的。土耳其法律允许股份公司(anonim şirket)持有不超过其资本十分之一的自身股份,前提是股东大会已事先授权董事会、购买价款由可自由分配的资产覆盖,且股份已全额缴付。超出这一框架的取得并非仅仅是程序瑕疵:股份必须在六个月内处置,无法处置的,必须减资注销。本文逐一说明每项条件、例外情形、会让杠杆退出方案失效的融资禁令、公司持有库存股期间的待遇,以及第 612 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平行制度。
1. 起点:资本的十分之一,有偿取得不得超越
TTK 第 379 条第 1 款用一句话陈述了规则:公司不得有偿取得或接受质押其自身股份,如果数额超过其股本或已发行资本的十分之一,或者交易的结果将超过该门槛。同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但为公司账户取得或接受质押的股份。第二句话堵住了绕开上限的显而易见的途径:名义持有人、在补偿承诺下行事的关联方,或者用公司资金购买的受托人,都被视同公司本身。
条文措辞的三个特点在实务中至关重要。第一,上限以股本(esas sermaye)为基准,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公司则以已发行资本(çıkarılmış sermaye)为基准,而不是以市场价值、所有者权益或流通股数量为基准。资本为 1000 万里拉的公司可以持有面值总额为 100 万里拉的自身股份,无论这些股份实际价值几何。第二,规则针对的是有偿取得(ivazlı)。无偿取得由第 383 条单独规定,不受上限约束,但受下文所述处置期限的约束。第三,规则延伸至质押。公司接受自身股份作为其发放贷款的担保,在第 379 条的意义上被视同购买了这些股份,这就是为什么在土耳其的担保安排中,以公司自身为质权人的股份质押极为罕见。
第 379 条第 5 款补充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能购买超过自身 10% 股份的母公司,也不能指示子公司购买其余部分。就上限而言,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与母公司自身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并且如第 389 条所确认的,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所附的表决权被冻结。对于上市公司,同一款保留了资本市场委员会就透明度和定价制定规则的权力,该委员会已通过其关于回购股份的通告行使了这一权力;TTK 的框架仍然是这些规则之下的底线。
上限是大多数外国股东记得最清楚的数字。然而,它只是四项累积条件中的第一项。一次远低于 10% 的回购仍可能违法,原因可能是股东大会从未授权、价款没有可分配资产覆盖,或者股份尚未全额缴付。

2. 授权:股东大会必须决定什么,董事会必须确认什么
第 379 条第 2 款规定,只有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情况下,才能依据第 1 款取得股份或接受质押。授权期限最长为五年,并且必须明确三项内容:拟取得或接受质押的股份数量(以面值计)、其面值总额,以及可以支付的价格上下限。董事会每次希望使用授权时,都必须声明法定条件已经满足。
由此产生若干起草上的后果。一份仅仅“授权董事会酌情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不符合法定要求,无法支撑任何购买;数量、面值和价格区间是强制性内容,而非可选细节。未提及期限的授权并非无限期,法定的五年上限照常适用,第六年进行的购买没有任何依据。价格区间的起草应当考虑公司的实际估值,因为超出区间的购买即使总额仍在 10% 以内,也是没有授权的购买。
在实务意义上,授权也是一项保留事项。土耳其公司实务中常将回购决议与财务报表一并列入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使股东能够看到他们被要求据以授权分配的资产负债表。法典并未要求这样的时间安排,但这样做便于记录第 3 款的净资产测试,并促使董事会在申请权限之前先考虑回购的目的。持有否决性少数股权的外国股东应当注意,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授权以普通决议通过:法律未就回购规定绝对多数要求,这正是股东协议经常增设该要求的原因。
董事会关于条件已满足的声明同样不是走过场。第 379 条第 2 款要求董事会在每次申请许可时确认法定要求已经得到满足。发生争议时,这份确认就是董事会将被追究的文件。在净资产测试勉强通过的情况下,更稳妥的做法是以接近购买日期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而非最近一期经审计账目来支持该确认。
有一种情形下董事会可以在没有事先授权的情况下行事。根据第 381 条,如果取得自身股份是为避免迫在眉睫的严重损失所必需,公司可以在没有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取得。董事会随后必须向下一次股东大会书面报告取得的原因和目的、取得的股份数量、面值总额及其占资本的比例,以及价格和付款条件。该条款是紧急阀门,而非一般性替代方案:第 379 条的其他条件,包括 10% 上限和净资产测试,继续适用;为普通退出而援引该条款的董事会将不得不在股东面前以及必要时在法院面前论证“迫在眉睫的严重损失”。
3. 资金测试:净资产、不可分配公积金和全额缴付的股份
回购把资金返还给股东。土耳其法律在经济上将其视为分配,第 379 条第 3 款适用与股利相同的逻辑:扣除拟取得股份的购买价款后,公司剩余的净资产必须至少等于股本(或已发行资本)与依法及依章程不得分配的公积金之和。换言之,公司只能用原本可以作为股利分配的资金支付自身股份的价款。
不可分配的公积金主要包括:第 519 条规定的一般法定公积金(在法律保护的额度内)、第 520 条规定的自身股份公积金,以及章程指定为不可分配的任何公积金。股东大会自愿设立并可随时释放的公积金不计入测试;它们属于可用于支付购买价款的自由权益。因此,计算取决于对资产负债表权益部分的正确解读,法定公积金低于第 519 条第 1 款所设想的 20% 水平的公司会发现,其被锁定的权益比管理层预想的更多。
第 520 条第 1 款增加了一项在交易定价时容易被忽视的会计后果。公司必须计提与自身股份取得价值相等的公积金。该公积金只有在股份转让或注销时才能释放,且仅限于取得价值的范围。其效果是,回购不仅减少现金并增加一项资产,还在持有股份期间冻结等额的权益,从而减少下一次股利可用的可分配利润以及下一次回购的空间。
第 379 条第 4 款提供了最后一项条件:只能取得价款已全额缴付的股份。购买部分缴付股份的公司等于免除了股东未缴付的出资义务,这是变相减资。同样的政策考量也解释了下文讨论的第 388 条,该条完全禁止公司认购自身股份。
对于计划通过回购让当地合作伙伴退出的外国母公司而言,实务上的顺序是:确认股份已全额缴付;根据近期资产负债表计算净资产;识别不可分配的公积金;核实价款加上第 520 条公积金之后仍留有所需的覆盖额;然后才将载明数字所支持的数量、面值和价格区间的授权提交股东大会。

4. 第 380 条的融资禁令:贷款、预付款和担保无效
第 380 条第 1 款处理的是实务中最常伴随回购出现的交易:公司帮助他人购买其股份。公司与他人订立的、以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预付款、贷款或担保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batıl)。这种无效是绝对的。它不因股东批准而得到补正,不取决于 10% 上限,并且无论取得人是现有股东、管理团队还是外部投资者都同样适用。
该条款划出两类例外。第一类涵盖属于信贷和金融机构正常业务范围的交易:银行向恰好用贷款购买该银行股份的客户放贷,不会仅因借款人的选择而落入禁令。第二类涵盖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员工提供的、用于取得公司股份的预付款、贷款和担保,这是土耳其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基础。两项例外都附有条件:如果交易会减少公司依法或依章程必须计提的公积金、违反第 519 条关于公积金使用的规则,或者使公司无法计提第 520 条要求的自身股份公积金,则例外不适用。用受保护的公积金融资的员工计划与任何其他财务资助一样无效。
第 380 条第 2 款延伸至把购买转移给第三方的安排。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安排,如果赋予该方为公司、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公司持有多数股份的公司的账户取得公司股份的权利或义务,且倘若由公司直接取得会违反第 379 条,则该安排无效。该款与第 379 条第 1 款的名义持有人规则相呼应:法典穿透结构,直视经济上的买方。
对交易结构设计的影响是重大的。公司向银行借款、为买方的收购债务提供担保或质押其资产以便买方向卖方付款的杠杆退出方案,不是回购问题,而是财务资助问题,无论规模大小都会在第 380 条上失败。在土耳其法律下,想用公司资金退出的股东实质上只有一条合法途径:在第 379 条框架内、经股东大会授权、以可分配权益融资、以资本 10% 为上限的回购。超出此范围,其余股东必须自行出资购买,或者公司必须依据第 473 至 475 条减资,而这正是第 382 条第 (a) 项明确保留的途径。
5. 第 382 条和第 383 条的例外:减资、概括继承、强制执行与无偿取得
第 382 条列举了公司可以不受第 379 条约束取得自身股份的五种情形,即无需遵守 10% 上限、股东大会授权和净资产测试:
- 公司正在适用第 473 至 475 条关于减资的规定(通过注销股份减资必然涉及公司收回股份);
- 取得是概括继承规则的结果,通常是合并或对包含公司自身股份的遗产的继承;
- 取得源于法定购买义务;
- 取得旨在通过强制执行收回公司债权,但以股份已全额缴付为条件;
- 公司是证券公司。
第 383 条增加了第六种情形:公司可以无偿取得自身股份,同样以股份已全额缴付为条件;子公司无偿取得母公司股份的,类推适用同一规则。希望将股份赠与公司或通过遗嘱留给公司的股东,不会触发第 379 条的机制。
这些例外比初看起来更窄,因为第 384 条对其中大多数附加了处置义务。依据第 382 条第 (b) 至 (d) 项和第 383 条取得的股份,必须在不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前提下尽快处置,且无论如何须在取得后三年内处置,除非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此类股份总额不超过股本或已发行资本的十分之一。因此,例外允许取得,但不允许公司无限期地持有超过 10% 线的股份。合并后持有自身 25% 股份的公司,有三年时间将其中 15% 配售给投资者或现有股东,或者予以注销。
有两项例外不受三年规则约束:依据第 382 条第 (a) 项在减资过程中取得的股份,它们作为减资本身的一部分被注销;以及证券公司依据第 382 条第 (e) 项持有的股份,因为持有股份就是其业务。对于其他每一项例外,董事会应当在取得当日将三年期限记入日程,因为第 386 条规定,在允许期限内无法处置的股份应立即通过减资注销。
6. 违法取得的后果:六个月出售期,然后注销
对于违反第 379 至 381 条的回购,法典的回应并不是宣告股份购买无效,而是设定一个期限。根据第 385 条,违反第 379 至 381 条取得或接受质押的股份,必须在取得或设质之日起最多六个月内处置,或解除其上的质押。第 386 条随后收口:依据第 384 条或第 385 条无法处置的股份,通过减资立即注销。
事后发现购买超出上限或缺乏有效授权的董事会,其实际处境因此清楚但不舒服。它有六个月时间为超额股份寻找买方,价格不得损害公司;如果找不到,就必须召集股东大会减资并注销这些股份。两个步骤都会留下记录,如果违法购买给公司造成损失(例如以公司在转售时已无法收回的价格购买了股份),两者都可能使董事依据一般规定对公司承担责任。
与卖方的关系值得单独说明。违反第 379 条向公司出售股份的股东已经收到价款,法典并未命令其返还;制裁针对的是公司的持有,而非转让本身。如果回购是股东协议项下某位股东的退出机制,其余各方应当预见到随后会出现更低价格的强制转售,或者需要依据第 473 至 475 条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的减资,并应在退出文件中分配这一风险,而不是事后才发现。
第 388 条规定了一项相关但独立的禁令:公司不得认购自身股份。第三人或子公司以自己名义但为公司账户认购,视同公司认购。违反该禁令时,股份视为由设立时的发起人或增资时的董事会成员认购,这些人对认购价款承担责任,除非证明其对违法认购没有过错。同样的规则类推适用于认购母公司股份的子公司,此时认购人视为子公司自己的董事。因此,由公司本身或为此目的提供资金的子公司认购股份的增资不仅是可撤销的,还为允许这一行为的董事创设了个人付款义务。
7. 公司手中的库存股:无权利、不计入法定人数、子公司表决权冻结
公司合法持有自身股份后,第 389 条决定这些股份能做什么——几乎什么都不能做。公司取得的自身股份以及子公司取得的母公司股份,在计算母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法定人数时不予计入。除取得红股外,公司的自身股份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所附的表决权及相关权利被冻结。
实际影响值得明确说明。持有自身 10% 股份的公司无法用这些股份表决,因此其余 90% 的资本决定一切,多数按更小的基数计算。在从离任合作伙伴处回购 10% 之前持有 46% 的股东,可能会发现同样的股份现在代表了实际可投表决权的多数。库存股的股利权益不归属于公司;可分配利润在其他股东之间分配。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同样不由公司就自身股份行使。唯一的例外,即取得以内部资源发行的红股的权利,其存在是为了使公司持有的比例不因公司未选择的公积金转增而被稀释。
子公司规则在集团中更为尖锐。土耳其子公司持有其外国或本国母公司股份的,这些股份不能在母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且子公司的持有量依据第 379 条第 5 款就 10% 上限、依据第 384 条就三年处置规则与母公司自身的持有量合并计算。历史上形成的交叉持股(例如通过集团内合并)需要被识别,并予以解除或计入母公司的表决计算。
第 387 条保留了其他法律中允许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本市场立法,资本市场委员会据此对公众公司的回购计划、披露和定价作出规定;这些规则与 TTK 并行适用,上市公司的回购必须同时满足两者。
| 情形 | 适用条款 | 条件 | 处置期限 |
|---|---|---|---|
| 普通有偿回购 | TTK 第 379 条 | ≤ 资本的 10%;股东大会授权(最长 5 年;数量、面值、价格区间);净资产覆盖资本 + 不可分配公积金;股份全额缴付;第 520 条公积金 | 在 10% 以内无期限 |
| 为避免迫在眉睫的严重损失的紧急回购 | TTK 第 381 条 | 无需事先授权;向下一次股东大会书面报告;第 379 条其他条件仍适用 | 在 10% 以内无期限 |
| 通过减资取得 | TTK 第 382 条第 (a) 项、第 473-475 条 | 包括债权人保护在内的减资程序 | 在减资中注销 |
| 概括继承、法定购买义务、强制执行收回公司债权(全额缴付股份) | TTK 第 382 条第 (b)-(d) 项、第 384 条 | 不受第 379 条约束 | 可无损处置时尽快;无论如何 3 年,除非总额 ≤ 10% |
| 无偿取得(全额缴付股份) | TTK 第 383 条、第 384 条 | 不受第 379 条约束;子公司类推适用 | 同上:除非总额 ≤ 10%,否则 3 年 |
| 违反第 379-381 条的取得或质押 | TTK 第 385 条、第 386 条 | — | 6 个月;无法处置的,立即减资注销 |
| 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贷款、预付款、担保) | TTK 第 380 条 | 无效,仅银行正常业务和员工计划除外,且以不动用受保护公积金为前提 | 不适用:交易无效 |
| 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身出资份额 | TTK 第 612 条 | 可自由使用的权益;≤ 资本的 10%(股东退出或被除名时为 20%);计提与价款相等的公积金;权利冻结 | 退出/除名后超过 10% 的部分:2 年 |
8. 有限责任公司(TTK 第 612 条)与董事会核对清单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şirket)有其自身的规定。根据第 612 条第 1 款,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拥有支付价款所需数额的可自由使用的权益,且拟取得的出资份额面值总额不超过股本的 10% 时,才可以取得自身出资份额。如果取得源于章程规定或法院判决的股东退出或除名,上限提高至 20%,但超过 10% 水平取得的份额必须在两年内处置或通过减资偿还(第 612 条第 2 款)。公司必须计提与所付金额相等的公积金(第 612 条第 3 款);公司持有期间,这些份额的表决权及相关权利被冻结(第 612 条第 4 款);在此期间不得要求履行附着于这些份额的附加和从属付款义务(第 612 条第 5 款);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取得公司份额时同样适用该限制(第 612 条第 6 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还拥有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力:授权或批准经理取得公司自身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在一个方面比股份公司规则更宽松,因为它设想股东退出最高可达 20%;在另一个方面则更严格,因为超额部分的处置期为两年而非三年。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持有土耳其运营子公司的集团(这种情况很常见),实际后果是:由公司收购当地少数股东的份额是可行的但受限,股东协议应当规定当离任股东的份额超出公司可购买的范围时如何处理。
对于考虑回购的任一类型公司的董事会,第 379 至 389 条所推导出的顺序可以归纳为一份核对清单:
- 目的与结构。公司是买方,还是在为他人的购买提供资金?如果是后者,适用第 380 条,除非属于银行或员工例外,否则交易无效。
- 上限。将拟取得的股份与公司现有的自身股份以及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相加。总额是否在股本或已发行资本的 10% 以内?
- 授权。是否存在不超过五年、载明股份数量、面值总额和价格区间的股东大会决议?拟议购买是否在三项范围之内?
- 净资产。根据近期资产负债表,扣除价款后净资产是否仍覆盖资本加上不可分配公积金?是否已为第 520 条公积金作出安排?
- 全额缴付。股份是否已全额缴付?如否,不得取得。
- 董事会确认。连同支持数据记录董事会关于法定条件已满足的声明。
- 后续。计提公积金,将股份排除在法定人数和表决之外,记录任何处置期限(例外股份三年、违法取得六个月、有限责任公司超额部分两年),上市公司还须遵守资本市场的披露和定价规则。
回购在土耳其非上市公司中是合法、有用且日益普遍的。法典不能容忍的是被用作规避第 473 至 475 条债权人保护的减资,或者伪装成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的回购。遵守第 379 条四项条件和第 384 至 386 条处置纪律的交易能够站得住脚;不遵守的交易将在数月内由公司自担费用予以撤销。
常见问题
如果全体股东同意,土耳其股份公司能否回购超过 10% 的股份?
依据第 379 条有偿回购不可以。10% 上限是一项保护债权人而不仅仅是股东的资本维持规则,因此股东一致同意并不能取消它。超过上限的股份只能通过第 382 条的例外(减资、概括继承、法定购买义务、强制执行收回公司债权或证券公司)或依据第 383 条无偿取得进入公司,而在大多数此类情形下,第 384 条要求在三年内出售超额部分。如果股东希望公司接手更大的股份,合法途径是依据第 473 至 475 条减资。
股东大会授权是否必须指明出售股份的股东?
不必。第 379 条第 2 款要求授权载明以面值计的股份数量、面值总额以及价格上下限,并限定最长五年的期限。它不要求写明卖方身份。实务中,为便利特定股东退出而通过的决议通常会提及该股东,但授权的法定效力取决于三项强制性内容,董事会还必须在每次购买时确认第 379 条的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能否借钱给买方或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便收购现有股东的股份?
不能。第 380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为取得自身股份而提供预付款、贷款或担保的任何法律行为均无效。唯一的例外是信贷和金融机构正常业务范围内的交易,以及依据持股计划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员工提供的资助;即便如此,如果会侵蚀公司依据第 519 条必须保留的公积金或妨碍计提第 520 条公积金,这些例外也无效。因此,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作为价款来源的管理层收购或合伙人退出,必须构造为第 379 条框架内的回购,或由买方自行出资。
如果回购事后被认定违反第 379 条,后果是什么?
购买不会自动无效,但第 385 条要求在取得后六个月内处置违反第 379 至 381 条取得的股份,或在同一期限内解除其上的质押。如果无法处置,第 386 条要求立即通过减资注销股份。因违法取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可能依据董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持有自身股份期间对这些股份享有哪些权利?
实际上没有。根据第 389 条,公司的自身股份以及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在计算股东大会会议法定人数时不予计入,除取得红股的权利外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被冻结。公司也不能就库存股获得股利;可分配利润在其他股东之间分配。此外,第 520 条要求公司在股份转让或注销之前保持与取得价值相等的公积金。
土耳其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有何不同?
第 612 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只能以可自由使用的权益取得自身出资份额,且不超过股本的 10%;如果取得源于章程规定或法院判决的股东退出或除名,上限为 20%,但超过 10% 的部分必须在两年内处置或通过减资偿还。公司必须计提与所付金额相等的公积金,公司持有期间份额的表决权及相关权利被冻结,在此期间不得要求履行这些份额的附加和从属付款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取得同样受到相同限制。授权或批准取得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不可转让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