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何时可以说"不":土耳其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拒绝事由与真实价值收购(商法典第490-498条)
购入土耳其股份公司(anonim şirket)股权的外国投资者,通常假定股份与世界其他地方并无二致:只要有人出价,就可以出售的财产。土耳其法律的出发点也是如此。《土耳其商法典》(Türk Ticaret Kanunu,第6102号,下称"商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记名股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转让。困难在于这句话的后半段。相当一部分非上市土耳其公司的章程中载有同意条款——实务界称之为 bağlam——一旦存在这样的条款,一项各方已签署、已付款、已庆祝的转让,仍可能只给买方留下一项对卖方的请求权,而不是股份。 这一机制规定得十分精确,并且以公司法中少见的方式高度依赖期限。公司只能基于法典允许的事由拒绝;若以错误的事由拒绝,或拒绝迟延,则视为已同意。若公司以按真实价值收购股份的方式拒绝,一套有自身期限的估值程序随即启动。若股份是通过继承、夫妻财产制或强制执行取得的,公司拒绝的空间进一步缩小。本文阐述商法典第490至500条的规则、引入限制所需的75%表决比例、上市股份的不同制度,以及外国买方、卖方或少数股东在依赖上述任何规则之前应当核查的事项。
1. 默认规则:自由转让,以及记名股份实际上如何易手
商法典第490条规定了两件事。第一,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记名股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转让。第二,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的转让,可以通过将经背书的记名股票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来完成。第二句描述的是操作机制:对于已印制股票的记名股份,卖方在股票上背书并交付。对于未印制股票的股份——这在规模较小的土耳其公司中很常见——转让通过书面让与声明完成,这与第647条关于有价证券的一般规则相一致,即记名证券需要书面转让声明。
转让本身不能做到的,是使买方在公司眼中成为股东。第499条要求公司将未印制股票的股份持有人、记名股票持有人以及用益权人,连同其姓名、名称和地址记入股东名册(pay defteri)。在证明股份已依法转让之前,受让人不得记入名册。而对每一起争议起决定作用的,是第499条第4款:在与公司的关系中,仅记入股东名册的人被承认为股东。持有经背书股票但尚未记入名册的买方,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不能表决、不能从公司领取股利;这些权利由名册上载明的人行使。
名册也是同意机制发生作用之处。章程载有同意条款时,公司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决定了登记是否进行。受让人通过虚假声明取得登记的,第500条允许公司在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后注销登记,并立即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对于记名股份由中央登记机构(Merkezi Kayıt Kuruluşu)电子记录的公司,第499条第5款保留资本市场立法的适用,这正是上市公司适用第7节所述独立程序的原因。

2. 两类限制:法律规定的限制与章程可以增设的限制
法典区分法定限制与章程限制,这一区分十分重要,因为拒绝事由各不相同。
法定限制(第491条)。 发行价款尚未全额缴付的记名股份,仅经公司同意方可转让,但通过继承、遗产分割、夫妻财产制或强制执行发生的转让除外。公司拒绝同意仅限于一种事由:受让人的支付能力存疑,且未提供公司要求的担保。其理由在于债权人保护——未缴付的余额是公司的债权,公司不应以一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换取一名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无论章程是否对转让作出规定,这一限制均存在。
章程限制(第492条)。 第492条第1款允许章程规定记名股份仅经公司同意方可转让。这就是授权的全部范围:一项同意要求。章程不得,例如,完全禁止转让、设定独立于同意决定之外运作的锁定期,或要求公司以外第三方的批准。第493条第7款明确关上了这扇门:章程不得使可转让性条件更为严苛。另有两条规则补足全貌。根据第492条第2款,在股份上设定用益权时同样适用该限制——股东不能以设定用益权代替出售来规避同意条款。根据第492条第3款,公司一旦进入清算,转让限制即告消灭,因为控制股东构成的目的已随经营的终止而消失。
就文件起草而言,其结果是土耳其实务的大部分实质工作发生在同意条款之内而非绕开它。章程规定转让需经同意,然后界定可以拒绝同意的重要事由——第493条正是在此接手。
3. 事后引入限制:75%表决与六个月退出窗口
以自由转让股份设立的公司可以在之后加入同意条款,但不能以普通决议作出。商法典第421条第3款列举了需要持有至少百分之七十五股本的股东或其代表投赞成票的章程修改事项,其中c项即限制记名股份的转让。同一清单中的另外两项是完全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设置优先股,这表明立法者如何定位这一措施:它被视为对股东所达成交易的结构性变更,而非日常事务。
第421条第4款堵住了通常的退路。对于普通修改,第一次会议未达法定人数的,可以召开法定人数较低的第二次会议。对于第2款和第3款的特别修改事项,若第一次会议未达法定人数,后续会议仍要求相同的法定人数。因此,持股60%或70%的多数股东,无论召集多少次会议,都无法在持股超过25%的少数股东反对之下引入同意条款。
同条第6款载有一项在尽职调查中常被忽视的保护性规则。对完全变更经营范围或设置优先股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记名股份持有人,自该决议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上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股份可转让性限制的约束。换言之,面临根本性变更的异议股东,获得了一个不受同意条款约束的退出窗口。该规则是特定的:它由这两类决议触发,而非任何章程修改;期间自公告起算,而非自会议起算。
法典还包含一项外国股权买方应当注意的反向保障。根据一般法定人数规则,公司可以随时通过普通修改删除同意条款;75%的特别门槛仅适用于引入或收紧同意条款。因此,仅仅阅读交割日的章程版本是不够的;应当同时评估股权结构以及任何一方在实际上达到75%的可能性。

4. 三种合法的拒绝途径(第493条)
第493条是核心操作条款,其结构应当作为封闭清单来理解。章程要求同意的公司,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拒绝转让申请,且仅限这三种。
第一,援引章程中规定的重要事由。 第493条第1款允许公司依据章程中载明的重要事由(önemli sebep)拒绝申请。第2款进而界定何为重要事由:章程中关于股东范围构成的规定,若从公司的经营范围或企业的经济独立性角度能够证明拒绝的正当性,即构成重要事由。能够通过这一检验的典型条款,是那些将家族公司保留在家族内部、将竞争者挡在科技公司之外、将专业合伙限于持牌执业者,或保护合资企业免受一方合伙人竞争对手侵入的条款。仅规定"董事会可自由裁量拒绝"的条款,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重要事由,不能支持拒绝。
第二,提出按真实价值收购股份的要约。 公司可以通过向转让人提出以自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的名义、按申请时的真实价值收购股份的要约来拒绝申请。这是防止同意条款困住股东的安全阀:公司不能既把买方挡在门外,又把卖方锁在门内。要约必须以真实价值(gerçek değer)作出——这是持续经营估值,而非账面价值或面值——并且必须在拒绝时作出;拒绝之后承诺再行协商是不够的。
第三,拒绝登记不愿声明为自己取得股份的受让人。 根据第493条第3款,受让人未明确声明其以自己名义并为自己利益取得股份的,公司可以拒绝将转让记入股东名册。该规定针对旨在架空股东构成条款的代持结构:一名在纸面上可以接受、实际上却为章程意图排除之人持有股份的受让人。
每一事由都有自己的逻辑和自己的书面记录。一封援引"公司利益"却未将拒绝与章程条款挂钩、未提出要约、也未要求自己利益声明的拒绝函,没有使用三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根据第494条第3款,缺乏正当理由的拒绝与未拒绝具有相同效果。
5. 继承、夫妻财产制与强制执行:拒绝缩减为唯一选项的情形
并非每次转让都是买卖。股份因死亡、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债权人对股份的强制执行而易手。法典对这些取得作不同处理,因为若允许拒绝同意,公司便可从从未选择成为股东的继承人或前配偶手中没收股份的价值。
第493条第4款规定,股份通过继承、遗产分割、夫妻财产制或强制执行取得的,公司仅在提出按真实价值收购股份的要约时方可拒绝对取得人的同意。重要事由途径和自己利益声明途径均不可用。公司可以把继承人挡在门外,但只能通过付款。
第494条第2款随后将权利束一分为二。在这些取得中,股份的所有权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性权利立即转移给取得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表决权仅随公司的同意转移给取得人。因此,继承人自取得之时起即拥有股份并有权获得股利,但在公司同意或视为同意之前不能表决。这一分割解释了为何土耳其公司的遗产争议如此频繁地集中于同意申请的时点:经济价值已经转移,控制权尚未转移。
对于上市记名股份,规则更为简单。根据第495条第3款,此类股份通过继承、遗产分割、夫妻财产制或强制执行取得的,不得拒绝承认取得人为股东。
外国继承人应当注意第494条第1款的一项实务后果。在转让所需的同意作出之前,股份的所有权及附随的一切权利仍归转让人。这句话是为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的转让而写的,第2款在继承和强制执行取得中取代了它;但若家族安排采取买卖或赠与而非继承的形式,则适用第1款的一般规则,在同意之前受让人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
6. 沉默、期限与真实价值程序(第493条第5-6款、第494条第3款)
决定大多数争议的,是关于时间的条款。
三个月。 第494条第3款规定,公司若未在收到同意申请之日起最迟三个月内拒绝,或拒绝缺乏正当理由,则视为已同意。期间自公司收到申请起算,因此,得到妥善建议的受让人会以能够证明收到日期的方式发送申请,并附上第493条第3款项下的自己利益声明,使公司此后无法主张申请不完整、期间从未起算。
估值。 公司以真实价值要约拒绝而转让人对数额有异议的,第493条第5款允许取得人请求公司住所地的初审商事法院确定股份的真实价值。法院以最接近公司决定之日的公司价值为基准,且估值费用由公司承担。由此产生两点结论。基准日由公司的拒绝决定固定,因此任何一方都无法通过拖延程序改善自己的地位。而由于估值费用由公司支付,怀疑价值被低估的股东向法院提出请求几乎没有损失。
一个月。 第493条第6款是转让人最常错过的条款。取得人若未在知悉真实价值后一个月内拒绝该价格,即视为接受公司收购股份的要约。收到公司的真实价值数额或法院的确定后一个月内不作为的股东,已经卖出。这一个月不因协商而延长,也不因要求补充文件而中止;对于希望保留向原买方出售选择权的股东而言,在期间内书面拒绝是唯一安全的做法。
三个期间相互作用。面对不受欢迎的买方的公司必须在申请后三个月内行动;它可以通过提出真实价值要约来行动;该价值可以在法院以公司决定日为基准、由公司承担费用进行检验;股东随后自知悉价值起有一个月时间接受或拒绝。未顾及这一顺序而构建的交易——例如在同意申请尚未提出之前即交割的股份买卖协议——使买方支付的是对卖方的请求权而非股份的对价。
7. 上市记名股份:百分比上限、二十日规则与无表决权登记
记名股份在交易所上市的,法典以一套更窄的制度取代同意制度,因为若每笔买入都取决于董事会决定,公开市场将无法运作。
根据第495条第1款,公司仅在章程规定了以股本为基准、以百分比表示的、取得人可以持有并被承认为股东的记名股份上限,且该上限被超过时,方可拒绝承认上市记名股份的取得人为股东。另一唯一的拒绝事由是第495条第2款的自己利益声明:取得人经要求仍未声明其以自己名义并为自己利益取得股份的,公司可以拒绝记入名册。如上所述,第3款取消了对继承、遗产分割、夫妻财产制和强制执行取得的一切拒绝权。
第497条规定取得人在此期间的地位。上市记名股份在交易所取得的,附随权利随转让移转给取得人。在交易所外取得的,权利自取得人向公司申请承认时移转。在公司承认之前,取得人不得行使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表决权以及与表决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但在行使其他一切股东权利,尤其是优先认购权时,取得人不受任何限制。尚未获承认的取得人作为无表决权股东记入股东名册,此类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被代表。
第498条设定期限:公司若未在收到取得人承认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拒绝,取得人即视为已获承认。第497条第4款设定了不当拒绝的后果:拒绝违法的,公司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承认表决权及相关权利,且除非公司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否则必须赔偿取得人因拒绝所受的损失。
对于资本市场立法意义上的公众公司,第499条第5款所保留的资本市场委员会关于托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则另行适用。本文所述的公司法层面并不取代这些规则。
8. 外国买方、卖方与少数股东应核查的事项:实务矩阵
上述规则可以转化为一份简短的问题清单,适用于涉及土耳其股份公司记名股份的任何交易。
| 情形 | 适用规则 | 期限 | 实务后果 |
|---|---|---|---|
| 章程无同意条款;股份已全额缴付 | 商法典第490条第1款:自由转让 | 无 | 以背书和交付(或书面让与)转让;证明转让后记入名册(第499条第2款) |
| 股份未全额缴付 | 第491条:法定同意 | 三个月(第494条第3款) | 仅因支付能力存疑且未提供担保方可拒绝;继承与强制执行取得除外 |
| 章程有同意条款;向第三方出售 | 第492条、第493条第1-3款 | 拒绝期三个月;转让人拒绝真实价值要约期一个月 | 仅可基于章程中的重要事由、真实价值要约或缺少自己利益声明而拒绝 |
| 通过继承、遗产分割、夫妻财产制或强制执行取得 | 第493条第4款、第494条第2款 | 三个月 | 财产性权利立即转移;表决权仅随同意转移;仅可以真实价值要约拒绝 |
| 在交易所外取得的上市记名股份 | 第495、497、498条 | 二十日 | 仅在超过章程百分比上限时可拒绝;获承认前登记为无表决权股东 |
| 在既存公司引入同意条款 | 第421条第3款c项、第4款 | 每次会议均须同一法定人数 | 至少75%股本投赞成票 |
对买方。 阅读向商业登记处备案的章程,而非卖方提供的版本;识别任何同意条款及其列举的重要事由;取得股东名册并确认卖方是登记持有人;将交割设定为以公司同意或三个月期间届满为条件;并在申请中附上自己利益声明,使期间开始起算。股东协议中纯粹合同性质的优先购买权仅约束该协议的当事方,而约束公司的是章程中的同意条款,只有后者决定谁被记入名册。
对卖方。 在同意情况明确之前不要签署全价出售协议,并从真实价值数额被告知之日起在日程中记录第493条第6款的一个月期间。错过一个月,处境便从"可以自由卖给我的买方"变为"已按公司的数额卖给了公司"。
对少数股东。 同意条款是双刃剑:它可以把不受欢迎的合伙人挡在门外,但也使你自己的退出取决于董事会的决定或一次估值。经营范围变更或设置优先股之后第421条第6款的六个月窗口,以及第493条第5款由公司承担费用的法院估值,是恢复某种平衡的两项法定工具,若期限在不知不觉中经过,两者都会丧失。
同意条款不是需要绕开的障碍,而是需要运行的程序。正确运行它的公司保持了对股东基础的控制;遵守其期限的受让人获得的要么是股份,要么是股份的真实价值。这一领域的损失几乎总是时间的损失。
常见问题
土耳其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完全禁止股份转让吗?
不可以。商法典第492条第1款仅允许章程规定记名股份经公司同意方可转让。第493条第7款进一步规定,章程不得使可转让性条件比法典允许的更为严苛。意图禁止转让、设定无限期锁定或要求第三方批准的条款,均不在法定授权范围之内。无记名股票完全处于同意制度之外,这也是该制度被描述为适用于记名股份的原因之一。
董事会对我们的转让申请根本没有答复。买方处于什么地位?
处于有利地位,前提是申请是完整的。根据第494条第3款,公司若未在收到申请后最迟三个月内拒绝,即视为已同意。买方应当能够证明收到日期,并且应当已附上其以自己名义并为自己利益取得股份的声明,因为第493条第3款允许公司在缺少该声明时拒绝登记。一旦视为已同意,公司必须依据第499条将买方记入股东名册。
公司提出收购股份而非同意时,"真实价值"是什么意思?
它是股份作为持续经营企业一部分在申请时的价值,而非面值或账面价值。双方意见不一时,第493条第5款允许取得人请求公司住所地的初审商事法院确定真实价值;法院采用最接近公司决定之日的公司价值,估值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第493条第6款,取得人若未在知悉该数额后一个月内拒绝,公司的要约即视为已被接受。
我们继承了一家土耳其家族公司的股份,董事会拒绝承认我们。它可以这样做吗?
只能以一种方式。股份通过继承、遗产分割、夫妻财产制或强制执行取得的,第493条第4款仅允许公司以提出按真实价值收购股份的要约来拒绝同意;公司不能援引重要事由条款。根据第494条第2款,股份的所有权和附随的财产性权利已经转移给你们;在同意之前你们不能行使的,是参加股东大会和表决的权利。对于上市记名股份,第495条第3款完全取消了拒绝权。
在我们投资之后,多数股东能否在章程中加入同意条款?
只能依据第421条第3款c项,经持有至少百分之七十五股本的股东投赞成票;且第421条第4款要求,若首次会议未达法定人数,任何后续会议均须同一法定人数。因此,持股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东或股东集团可以阻止引入限制。另外,第421条第6款赋予对完全变更经营范围或设置优先股投反对票的记名股份持有人自商业登记公报公告起六个月的期间,在此期间转让限制对其不具约束力。
在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规则有何不同?
同意制度被一套更窄的制度取代。根据第495条,公司仅在超过章程设定的持股百分比上限,或取得人不愿声明其以自己名义并为自己利益行事时,方可拒绝承认取得人;继承和强制执行取得不得拒绝。根据第497条,在交易所买入的股份的权利随转让移转,交易所外的取得人向公司申请,并在获承认前登记为无表决权股东;第498条规定公司若未在二十日内拒绝即视为承认。资本市场规则另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