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公司分立:完全分立与部分分立、分立协议或分立计划、债权人担保、股东表决与登记(商法典第159-179条)
一家土耳其公司内部经营着两项相互独立的业务的集团、合作伙伴希望分道扬镳的合资企业、只想收购某一业务部门的投资者:在上述每一种情形中,问题都在于如何在不逐项出售的前提下,将资产与负债分离出来。土耳其商法典(Türk Ticaret Kanunu,第6102号法律)为此提供了一项专门工具,即公司分立(bölünme)。通过分立,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若干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转移至一家或多家其他公司,股东或公司本身则取得相应的股份作为对价。 本指南说明法典承认的两种分立形式(完全分立与部分分立)、哪些公司可以采用分立、管理机构必须准备的文件、两个月的查阅期、对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各步骤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所需的表决多数、劳动合同的命运、分立生效的时点,以及股东可以提起的诉讼和参与人员的责任。本指南面向土耳其公司的外国股东、管理人员及其顾问。
一、何为公司分立:完全分立与部分分立
分立是商法典与合并、法律形式变更一并规范的三种重组工具之一:第134条至第194条适用于这三种工具(商法典第134条第1款),其他法律中不与第135条至第194条相抵触的规定不受影响(第134条第2款)。法典在第159条第1款中区分了两种分立形式。
完全分立(tam bölünme)
在完全分立中,公司的全部资产被划分为若干部分,并转移至其他公司。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承继公司的股份和权利。经完全分立并被转移的公司归于消灭,其商号从商业登记中注销(第159条第1款a项)。被分立公司因分立的登记而解散,登记之时,其清册所列的全部资产与负债转移至承继公司(第179条第3-4款)。
部分分立(kısmi bölünme)
在部分分立中,公司资产中的一个或多个部分被转移至其他公司,被分立公司继续存续。第159条第1款b项允许两种方式:或者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承继公司的股份和权利;或者由被分立公司本身取得承继公司中的股份作为所转移部分的对价,从而设立其子公司(yavru şirket)。第二种方式是不经出售而将某一业务线转入子公司的途径。
向现有公司或新设公司转移
承继公司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公司,也可以是在分立过程中设立的公司。这一区别决定了核心文件的名称:向现有公司转移时,各公司的管理机构订立分立协议;向新设公司转移时,被分立公司的管理机构编制分立计划(第166条第1-2款)。设立新公司时,适用该类型公司的设立规定;但在设立资合公司时,关于发起人最低人数和实物出资的规定不予适用(第164条)。

二、哪些公司可以分立,股东持股如何受到保护
法典按公司类型限制分立:资合公司和合作社可以分立为资合公司和合作社(商法典第160条第1款)。根据商法典第124条第2款,土耳其法上的资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属于人合公司,不在该范围之内,因此不能采用分立程序。
持股的延续性
在完全分立和部分分立中,股东的股份和权利均依照第140条受到保护(第161条第1款)。根据第140条,股东有权取得与其原有股份价值相当的股份和权利;在确定交换比例时,可以支付现金平衡补偿金(denkleştirme),但其数额不得超过所分配股份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
按比例分立与不按比例分立
第161条第2款区分了两种分配方式。如果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在所有承继公司中按其现有持股比例取得股份,即为保持比例的分立(oranların korunduğu bölünme)。如果股东在部分或全部公司中按不同比例取得股份,即为不保持比例的分立(oranların korunmadığı bölünme)。正是不保持比例的形式,使两组股东得以各自带走自己的业务而分开,法典也为此规定了高得多的表决多数(见第五部分)。
资本规则
如果被分立公司因分立而减少资本,商法典第473条、第474条和第592条关于减资的一般规定不予适用(第162条)。承继公司按照保护被分立公司股东权利所需的数额增加资本;关于实物出资的规定不予适用,在注册资本制度下,即使资本上限不足,也可以在不修改上限的情况下增加资本(第163条)。
三、文件:分立协议或分立计划、分立报告与中期资产负债表
分立协议或分立计划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须经股东会依照第173条批准(商法典第166条第3款)。第167条列举了其尤其应当载明的事项:
- 参与公司的商号、住所和类型;
- 资产与负债划分为若干部分及其分配,以及一份逐项列明不动产、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的清单;
- 交换比例及任何平衡补偿金,以及给予收益分享凭证持有人、无表决权股份持有人和特别权利持有人的权利;
- 股份的交换方式、新股份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起始日期,以及被分立公司的交易视为为承继公司账户而进行的起始日期;
- 给予管理机构成员、经理、享有管理权的人员以及审计人员的特别利益;
- 转移至承继公司的劳动关系清单。
未予分配的资产与负债
分立协议可能遗漏某项资产。第168条对此作出回答:在完全分立中,未予分配的资产按照分配给各承继公司的净资产比例,成为各承继公司的按份共有财产;在部分分立中,该资产留在被分立公司(第168条第1款);同一规则类推适用于债权和无形资产权利(第168条第2款)。在完全分立中,参与分立的各公司对未分配给任何一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168条第3款)。
分立报告
各公司的管理机构编制单独或共同的书面分立报告(第169条第1款)。报告说明分立的目的和后果、分立协议或分立计划、交换比例和平衡补偿金、估值的特点、任何追加出资或个人履行义务、因公司类型不同而产生的义务、对雇员的影响以及任何社会计划,以及对债权人的影响(第169条第2款)。中小型公司只有在全体股东同意时,才可以免于编制报告(第169条第4款)。
中期资产负债表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与分立协议签署或分立计划编制之间相隔超过六个月,或者资产发生了重大变化,则必须编制中期资产负债表;无需进行实物盘点(第165条)。
不要求审计
原先规定对分立文件进行审计的第170条已于2012年被废止。因此,现行法典并不要求审计师审查分立协议、分立计划或分立报告。
四、两个月的查阅权与资产的变化
每一家参与分立的公司,都必须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两个月前,于其总部将下列文件提供给股东查阅(商法典第171条第1款):分立协议或分立计划、分立报告、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以及任何中期资产负债表。在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中,上述文件还须在资本市场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地点提供。
股东可以索取副本,且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或开支(第171条第3款)。各公司必须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上公告股东享有查阅权,资合公司还须在其网站上发布该公告(第171条第4款)。中小型公司只有在全体股东同意时,才可以放弃查阅权(第171条第2款)。
表决前发生的重大变化
如果在分立协议签署至股东会召开期间,某一公司的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则类推适用第150条(第172条):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股东会和其他公司,由其审查是否需要修改或放弃该协议。

五、债权人保护、步骤顺序与表决多数
分立会使债务离开原先承担该债务的公司,因此法典在股东表决之前保护债权人。步骤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
- 催告债权人。通过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上每隔七天公告一次、共公告三次的方式(资合公司还须在网站上公告),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请求提供担保(第174条)。
- 三个月内提供担保。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债权人,其债权应当获得担保(第175条第1款)。如果公司证明分立不会危及该债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即告解除(第175条第2款);如果其他债权人不会因此受损,公司可以清偿债务以代替提供担保(第175条第3款)。
- 此后方可表决。管理机构在依第175条提供担保之后,才将分立协议或分立计划提交股东会(第173条第1款)。
表决多数
批准决议按照第151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6款规定的法定人数作出(第173条第2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的四分之三通过,且这些表决权持有人须代表多数资本;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须经全体股东的四分之三同意,且其须持有至少四分之三的资本(第151条第1款a项、c项)。如果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还须达到修改公司章程所需的多数(第151条第6款)。对于不保持比例的分立,门槛大幅提高:被分立公司的决议须经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中至少百分之九十通过(第173条第3款)。
其他公司的第二顺位责任
担保并不是债权人唯一的保护。如果被分配该债务的公司(承担第一顺位责任的公司)不予清偿,参与分立的其他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的连带责任(第176条第1款)。只有在该债权未获担保,且承担第一顺位责任的公司已经破产、已获得和解(konkordato)期限、已具备终局无清偿能力证明的条件、已将住所迁往国外且在土耳其无法再对其进行追诉,或已变更其国外住所致使追诉显著困难时,才能向其他公司追诉(第176条第2款)。对被分立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股东,对公告前产生或其原因在公告前已产生的债务继续承担责任;这些请求权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即罹于时效,如债权在公告之后才到期,则自到期之日起算(第177条,援引第158条)。
六、雇员、登记与分立的效力
分立协议或分立计划所列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承继公司。根据第178条第1款,除非雇员提出异议,劳动合同连同截至转移之日由该合同产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至承继公司。雇员提出异议的,劳动合同在法定解雇通知期届满时终止(第178条第2款)。对于雇员基于劳动合同、在分立前已到期的债权,以及在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之日或因雇员异议而终止之日前将到期的债权,原雇主与承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178条第3款),雇员可以请求为其债权提供担保(第178条第5款)。
登记
分立获得批准后,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第179条第1款);如果因部分分立而需要减少被分立公司的资本,相应的章程修改也须一并登记(第179条第2款)。两项规则标志着决定性的时点:
- 分立自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时取得效力,登记之时,清册所列的全部资产与负债转移至承继公司(第179条第4款)。
- 在完全分立中,被分立公司因登记而解散(第179条第3款)。
根据第179条第4款,各部分随登记作为一个整体转移,这一点使分立有别于资产出售。
七、股东的诉讼与相关人员的责任
股东可以提起两类诉讼,两者都受较短期限的约束。
平衡补偿金之诉(第191条)
如果股份或权利未获适当保护,或者退出补偿金的确定不适当,每一位股东均可在决议于商业登记公报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参与分立的公司之一住所地的初审商事法院(asliye ticaret mahkemesi)确定适当的平衡补偿金(第191条第1款)。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十分之一限制不适用于该补偿金;判决对处于相同地位的全体股东发生效力;诉讼费用由承继公司承担,但法院可以判令原告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该诉讼不影响分立的效力。
撤销之诉(第192条)
如果第134条至第190条遭到违反,未投赞成票并已将此记入会议记录的股东,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如无需公告,则自登记之日起算(第192条第1款)。法院给予当事人补正瑕疵的期限,只有在瑕疵未获补正时才撤销该决议(第192条第3款)。
参与人员的责任
以任何方式参与分立的所有人员,须就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承担责任(第193条第1款);第202条至第208条、第555条、第557条和第560条关于责任的一般规定不受影响(第193条第3款)。在关于公司集团的规定中,第202条第4款还规定,在合并、分立和形式变更中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八、完全分立与部分分立对照
| 事项 | 完全分立 | 部分分立 |
|---|---|---|
| 转移的对象 | 全部资产,划分为若干部分(第159条第1款a项) | 资产中的一个或多个部分(第159条第1款b项) |
| 被分立公司 | 归于消灭;商号注销;因登记而解散(第159条第1款a项、第179条第3款) | 继续存续 |
| 取得股份的主体 | 被分立公司的股东 | 股东,或被分立公司本身(子公司) |
| 未予分配的资产 | 按净资产比例由各承继公司按份共有(第168条第1款a项) | 留在被分立公司(第168条第1款b项) |
| 未予分配的债务 | 参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168条第3款) | 第168条第3款规定的连带责任仅针对完全分立 |
| 查阅期 | 表决前两个月(第171条) | 表决前两个月(第171条) |
| 债权人担保 | 自公告起三个月内请求(第175条) | 自公告起三个月内请求(第175条) |
| 生效 | 登记时(第179条第4款) | 登记时(第179条第4款) |
在两种形式之间作出选择之前,股东应当梳理哪些资产、合同和雇员分别属于哪一项业务,因为分立协议或分立计划必须逐项列明不动产、有价证券、无形资产以及劳动关系(第167条)。如果交易的目的是让两组股东分开,那么不保持比例的分立所要求的百分之九十门槛(第173条第3款)就是首先需要检验的问题。
常见问题
在完全分立中,被分立公司会怎样?
在完全分立中,公司的全部资产被划分并转移至其他公司,公司归于消灭,其商号从商业登记中注销(商法典第159条第1款a项)。公司因分立的登记而解散(第179条第3款),清册所列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于登记之时转移至承继公司(第179条第4款)。
无限公司可以分立吗?
不可以。商法典第160条第1款允许资合公司和合作社分立为资合公司和合作社。人合公司不在其列。
如果两组股东希望把业务分开,需要什么表决多数?
如果股东按不同比例取得股份(不保持比例的分立),被分立公司的决议须经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中至少百分之九十通过(商法典第173条第3款)。在保持比例的分立中,适用第151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第173条第2款)。
股东会何时可以就分立进行表决?
只有在债权人依商法典第175条请求的担保已经提供之后(第173条第1款),并且相关文件已在决议作出前两个月供股东查阅(第171条第1款)。
作为债权人,如果我的债务人公司正在分立,我可以怎么做?
对商业登记公报上的公告作出回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债权人,其债权应当获得担保,除非公司证明分立不会危及该债权(商法典第175条)。如果被分配您债权的公司不予清偿,参与分立的其他公司在第176条规定的条件下承担第二顺位的连带责任。
雇员是否必须转到新公司?
除非雇员提出异议,劳动合同转移至承继公司;雇员提出异议的,合同在法定解雇通知期届满时终止(商法典第178条第1-2款)。对于雇员在分立前已到期的债权以及在合同终止前将到期的债权,原雇主与新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第178条第3款)。
分立何时生效?
自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时生效。登记之时,清册所列的全部资产与负债转移至承继公司(商法典第179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