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您意味着什么
如果争议属于商事性质,案件即归属于此。《土耳其商法典》第5条第1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商事法院对一切商事诉讼与商事性质的非讼事件均有管辖权,不论请求的价值或数额。争议是否属于商事,由商法典第4条界定:因与双方当事人商事企业相关事项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以及——不论当事人是否为商人——依商法典本身、知识产权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信用机构与放贷业务的规定所产生的事项。
最常被混淆的是
这不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事,也不是地域管辖问题。商法典第5条第3款规定,商事法院与初级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属于职务管辖(görev),因而适用有关管辖的程序规则,法院并会依职权提出。有一项例外值得知悉:依第5条第4款,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司法辖区内,未主张管辖规则并不导致作出无管辖权裁定,民事法院继续审理。另有两点常让外国原告措手不及:商法典第5/A条将起诉前申请调解规定为金钱给付、损害赔偿、异议撤销、消极确认与返还等商事请求的起诉条件;第4条第2款则在某一金额门槛以下适用简易审判程序,而该门槛会随时间上调。
您会在哪里遇到这个词
出现在案件卷宗名称上、商事金钱请求必须附具的调解记录中,以及任何说明合同争议应由哪一法院审理的意见里。
法律依据: Turkish Commercial Code (TTK) No. 6102
我们在这方面如何提供协助: 面向外国企业的土耳其商事与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