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继承人的特留份与减杀之诉:MÖHUK 第20条、TMK 第560条与产权过户
亲人过世后,留在土耳其的资产——海岸边的一套公寓、一个土耳其银行账户、一家公司的股权——要交到身在国外的继承人手中,往往同时牵动两套法律。依《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MÖHUK,第5718号法律)第20条,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依土耳其法继承,动产则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由此可以得出最要紧的一点:在国外订立的遗嘱、或生前作出的赠与,都无法抹去《土耳其民法典》(TMK,第4721号法律)为最近亲属保留的特留份(saklı pay)。特留份一旦被侵害,继承人可依 TMK 第560条及其后续条文提起减杀之诉(tenkis davası),请求把超出的部分削减回法定界限。本文说明特留份的比例、一年与十年的失权期间、外国继承证书在土耳其的效力,以及产权过户的具体步骤。
涉外继承适用哪一国法律:MÖHUK 的划分
当被继承人是外国国籍,或者土耳其公民的继承人身在国外时,「这份遗产依哪一国法律处理」由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MÖHUK)决定。
该法把遗产清楚地分成两类:
- 不动产:位于土耳其境内的土地、公寓、楼宇、农地,其继承与处分专依土耳其法(lex rei sitae)。无论被继承人是哪一国国民,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一律适用《土耳其民法典》。
- 动产(银行账户、公司股权、现金、车辆):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也就是其国籍国的法律。
由此得出的实务结论很直接:如果被继承人在其本国订立的遗嘱侵害了土耳其法上的特留份,就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部分,可以在土耳其法院提起减杀之诉。
以下哪一种情况最接近您的处境?
什么是特留份,各类继承人的法定比例是多少
《土耳其民法典》并没有把处分财产的自由完全交给被继承人。法律为特定近亲——直系卑亲属、父母以及生存配偶——保留了一份无论如何都必须留给他们的最低份额,这就是特留份(saklı pay)(TMK 第505条)。
依 TMK 第506条,现行的特留份比例如下:
| 继承人身份 | 法定应继份(TMK) | 特留份比例 | 在遗产中的净特留份 |
|---|---|---|---|
| 直系卑亲属(子女、孙子女) | 与配偶共同继承时 3/4;单独继承时 1/1 | 法定应继份的 1/2(50%) | 有配偶时 3/8;无配偶时 1/2 |
| 生存配偶(与直系卑亲属共同) | 1/4(25%) | 法定应继份的全部(1/1) | 1/4(25%) |
| 生存配偶(与父母共同) | 1/2(50%) | 法定应继份的全部(1/1) | 1/2(50%) |
| 父与母 | 无直系卑亲属时为继承人 | 法定应继份的 1/4(25%) | 母 1/8、父 1/8 |
| 兄弟姐妹 | — | 没有特留份(2007年废止) | 0(可自由处分) |
减杀之诉是什么,哪些给与会被削减
减杀之诉(tenkis davası,TMK 第560条)是一种形成兼给付之诉:被继承人的处分若超出可自由处分的部分、从而侵害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法院可将其削减回法定界限。可被削减的既包括死因处分(遗嘱、继承合同),也包括生前的无偿给与(赠与等)。
依 TMK 第565条,下列生前给与可被削减:
- 被继承人对已丧失继承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按其应继份所作的给与;
- 保留撤回权而作的赠与,以及在死亡前一年内所作、超出通常礼节范围的赠与;
- 被继承人明显为了架空特留份规则(把财产移出遗产)而作的移转——此类不受时间限制。
涉外继承争议的办理,可参阅我们的继承法业务页;也可以先用土耳其继承(外国继承人)工具做一次初步测算。
减杀之诉的失权期间:一年与十年
减杀之诉不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则,而适用《土耳其民法典》第571条规定的失权期间。失权期间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不必由对方提出。
- 一年(相对期间):继承人自得知特留份被侵害之日起,须在一年内起诉。
- 十年(绝对期间):无论如何,遗嘱自开启之日起、其他处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经过十年,起诉权即告消灭。
外国继承人对土耳其的不动产没有特留份。
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法(MÖHUK 第5718号)。外国继承人享有的特留份,与土耳其公民完全相同。
在国外订立的遗嘱可以直接涵盖土耳其的不动产,特留份因此可以被绕过。
外国遗嘱无法突破土耳其法上强制性的特留份比例;一旦超出可自由处分的部分,就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可以提起减杀之诉。
外国法院出具的继承证书可以直接在土耳其的产权登记局使用。
外国继承证书属于没有对造的非讼裁判,无法循一般执行程序取得效力;必须另行向土耳其法院取得依土耳其法作成的继承证书。
外国继承证书在土耳其:承认与海牙认证要求
在国外法院或公证处取得的继承证书,不能直接拿到土耳其的产权登记局或银行使用。
法律上的理由是:外国法院的继承证书属于非讼裁判(没有对造当事人),因而不能成为 MÖHUK 第50条意义上的一般执行(tenfiz)之诉的标的。因此必须走以下两条路之一:
- 向土耳其法院申请继承证书:外国继承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土耳其初级民事法院(Sulh Hukuk Mahkemesi)或公证处提出申请,凭户籍资料与经海牙认证的死亡证明,就土耳其境内的遗产取得一份依土耳其法作成的继承证书。
- 海牙认证与领事认证: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从外国官方机关取得的出生、婚姻、死亡记录,须依《海牙公约》加注海牙认证(apostil),其土耳其文宣誓翻译件并须经公证。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如何取得效力,可进一步参阅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
土耳其遗产的清点与过户流程(产权登记与银行)
外国继承人要真正拿到在土耳其的那一份,需要依序走完以下行政与司法程序:
- 遗产清点之诉(TMK 第589条):由初级民事法院正式查询被继承人在土耳其已知或未知的不动产、银行账户、保险箱与车辆,并对其施加保全措施。
- 遗产与转移税申报(第7338号法律):继承人须自死亡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视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是否身在国外,为4至8个月。税务未结清前,产权登记无法过户。
- 产权过户与登记:凭继承证书与完税(无欠税)证明,向相关的产权登记局(Tapu Müdürlüğü)提出申请,办理公同共有或分别共有的登记。
遗产税的税率与免税额,另见土耳其继承与转移税指南。需要就具体情况进一步沟通,可通过联系页面与我们取得联系。
规定特留份(saklı pay)的比例、减杀之诉的要件、可被削减的给与,以及一年与十年的失权期间。
第20条确定准据法: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依土耳其法,动产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第43条确定由哪一个土耳其法院审理继承案件。
规定因继承而取得财产时的纳税申报期限与分级税率。
规定遗产分割与减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的法院,且该管辖为确定管辖。
外国继承人在起诉与过户前的准备清单
在土耳其办理遗产过户、提起减杀之诉之前,需要先备齐以下官方文件:
常见问题
外国籍继承人可以就土耳其的遗产提起减杀之诉吗?
可以。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适用《土耳其民法典》(MÖHUK 第5718号第20条)。外国继承人与土耳其公民一样,有权依 TMK 第560条提起减杀之诉。
减杀之诉的一年失权期间从何时起算?
一年自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实际得知其特留份被侵害之日起算,也就是得知该处分存在及其内容之日。
在国外订立的遗嘱,对土耳其的不动产有什么影响?
外国遗嘱即使在形式上有效,就土耳其境内的不动产而言,也不能突破《土耳其民法典》强制性的特留份比例。特留份一旦被侵害,该遗嘱即应受减杀。
遗产与转移税的税率是多少?
依第7338号法律,因继承而取得财产的税率按税基分级适用,介于1%至10%之间。计税前先扣除法定免税额,该金额每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