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和解重整程序中境外债权人的地位:延期、表决与法院认可
当土耳其债务人申请和解重整(konkordato)时,境外债权人的地位会在一夜之间改变。执行程序并非放缓,而是停止,债权人的角色由执行者转为表决者。土耳其的和解重整制度于2018年经过重构,与债权人切身相关的规则集中于《执行与破产法》的若干条文之中:延期及其效力、以双重多数决通过重整方案、以及法院据以认可方案的条件。本指南依据现行条文逐一说明这些规定,以及每一项对身处土耳其境外的债权人意味着什么。
一、何谓和解重整程序,以及谁有权启动
和解重整是法院监督下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延期清偿、减额清偿或二者兼有的方案,由法院监督程序进行。《执行与破产法》第285条将其系于两项事由。凡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面临届期无力清偿之虞的债务人,均得申请和解重整,以延期或减额方式清偿债务,或藉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破产。
第285条第二款最常为境外债权人所忽略:有权申请宣告破产的每一名债权人,均得以载明理由的申请书请求对债务人开启和解重整程序。和解重整并非债务人专属的工具。
管辖法院有明确规定:主管法院为初级商事法院——就应受破产宣告的债务人,为第154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地点之法院;就不受破产宣告的债务人,为其住所地法院。申请人应依司法部核定的收费标准预纳费用;《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准用之。
对境外债权人而言,此处有一项常被误解之处:和解重整并非破产的替代称谓,二者是并行的两套制度。破产以变价清算债务人财产为目的,和解重整则以维持债务人营运、由其自现金流中清偿为目的。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原则上保有对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仅在管理人监督之下;此与破产宣告后财产管理权移转于破产管理机关的情形,存在根本差异。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何延期期间债权人的介入点是估值与表决,而非扣押与变价。

二、临时延期:三个月与临时管理人
第287条使第一阶段几近自动化。法院查明第286条所列文件齐备后,应立即裁定临时延期,并采取其认为保全债务人财产所必要的一切措施。
程序系由债权人而非债务人提出者,须以债务人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完整提交第286条所定文件与账簿为条件,方得给予临时延期——且编制该等文件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债权人负担。未于期限内完整提交者,不给予延期,且该债权人的和解重整申请本身亦遭驳回。
法院于裁定临时延期的同时,指定临时和解重整管理人,详加审查和解重整有无成功之可能。斟酌债权人人数与债权金额,得指定三名管理人;此时其中一名应自公共监督、会计与审计准则管理局核准且在该法院所在省份执业的独立审计人中选任。
临时延期期间为三个月。法院于该三个月期间届满前,得依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之申请再延长至多两个月;延长系由债务人申请者,并应听取临时管理人之意见。临时延期之总期间不得逾五个月。法院应于临时延期届满前就确定延期作出裁定。
三、确定延期:一年与债权人委员会
依第289条,法院应于临时延期期间内就确定延期作出裁定。裁定前应传唤债务人到庭;程序系由债权人提出者,并传唤该债权人。临时管理人应于庭期前提出书面报告,法院认为必要时并到庭陈述意见。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而言,有一点至关重要:法院于审酌时应顾及异议债权人申请书中所载的异议理由。
经认定和解重整有成功可能者,给予债务人一年的确定延期。除有须另行指定的情事外,临时管理人续行职务,卷宗移交该管理人。
法院于确定延期裁定之时,或于延期期间内适当时机,并得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法律设有三项限制:债权人至多七名、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得为委员支给报酬。对风险敞口较大的境外债权人而言,取得该委员会席位是掌握程序实际进展最直接的渠道。
四、延期对债权的具体影响
第294条是最剧烈改变债权人地位的条文,其措辞是绝对的。
不得执行。延期期间,不得对债务人开始任何执行程序,包括依第6183号《公法债权征收程序法》进行的程序;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停止;保全处分与假扣押裁定不予执行;得因执行行为而中断的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不进行。
唯一例外。第206条第一顺位的优先债权,仍得以扣押方式执行。
利息停止。除经认可的方案另有约定外,自确定延期之日起,一切未设质担保的债权停止计息。设质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因此存在实质差异——这也是在延期发生前查明债权有无担保的最重要结构性理由。
抵销。抵销适用第200条与第201条,适用时以临时延期公告之日为基准。
| 债权类型 | 延期期间的执行 | 确定延期后的利息 | 方案表决 |
|---|---|---|---|
| 无担保商事债权 | 冻结(第294条第1款) | 停止(第294条第3款) | 参与表决 |
| 设质担保债权 | 得开始或继续以变价质物方式执行(第295条);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变卖质物 | 继续计息 | 就受影响部分表决 |
| 第一顺位优先债权(第206条第1款) | 仍得扣押(第294条第2款) | 停止——非设质担保(第294条第3款) | 不计入多数决(第302条) |
| 公法债权(第6183号法) | 冻结——明文纳入 | 无担保者停止 | 参与表决 |
| 债务人配偶及子女,暨债务人或其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之债权 | 冻结 | 无担保者停止 | 不计入多数决 |

五、债权人会议与双重多数决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并就债务人状况提出报告;债务人有到场提供必要说明的义务。第302条随即以选择性双重多数决的形式设定通过门槛。重整方案经超过下列任一标准的多数签署,即视为通过:
- 登记债权人人数之半数且债权额之半数;或
- 登记债权人人数之四分之一且债权额之三分之二。
第二项选择使人数相对较少的大额债权人得以推动方案通过,惟仍须同时达到其所要求的登记债权人人数四分之一——反之,也使持有逾三分之一债权额的有组织集团得以封闭该项路径。但这本身尚不构成否决权:方案仍可依第一项选择通过,该项仅需超过登记债权人人数之半数并超过债权额之半数。债权人若欲具备完全阻止方案的能力,须能同时挫败两项选择,实务上即须持有登记债权额之半数以上,或打破人数上的多数。对风险敞口较大的境外债权人而言,谈判筹码存在于两项选择合并的算术之中。
计算上有两项除外。仅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有表决权。此外,第206条第一顺位优先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配偶与子女,并且——纵使婚姻关系已消灭——债务人及其配偶的父、母与兄弟姐妹,于计算债权人人数多数与债权额多数时,均不予计入。
就实务操作而言,第302条的两项选择须以同一份债权登记表为基础分别演算。境外债权人常见的失误,是仅以债权金额评估己方影响力,而忽略人数要件:纵使持有极高比例的债权额,若在第一项选择下未能取得人数半数,仍须回到第二项选择,此时便须确保己方债权额达到三分之二,或与其他债权人形成足以阻却的三分之一以上集团。人数与金额两项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任一项不足即不生通过的效果。
六、法院认可方案的条件
债权人通过是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第305条就会议上及加入期间内通过的方案,设有四项认可要件:
- 优于破产。普通和解重整中,须确认所提出的金额将超过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能获得的数额。财产让与式和解重整中,变价所得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金额,须超过经由破产清算所能取得者。
- 与资力相当。所提出的金额须与债务人的资力相当;法院于此并应评估债务人的期待权利是否纳入考量及其范围。
- 依第302条所定多数通过。
- 优先债权获得担保。第206条第一顺位优先债权的全额清偿,以及延期期间经管理人许可所负债务的履行,须获得充分担保,但债权人明示抛弃者不在此限。
持异议的债权人所争执的正是第一项要件。这是一项比较作业:方案所提供者,与破产程序下可能的分配额之间的比较。该比较仰赖估值证据,因此卷内的管理人报告与独立审计意见,其分量远高于会议上的措辞。
七、方案未获认可时的后果
第308条规范失败的情形。和解重整未获认可者,法院驳回和解重整申请,该裁判依第288条公告并通知相关机关。
随后的效果是债权人据以布局的关键:债务人属应受破产宣告之人,且存在直接破产事由之一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无须另行提出申请。
程序以破产终结者,宣告破产的法院并应决定清算依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且得指派管理人执行普通清算;此时破产管理机关的职权由该等管理人行使。
另须留意,驳回裁定的公告本身即具有实际意义。公告之后,延期所生的执行冻结随之解除,先前停止的执行程序恢复进行,此前不予执行的保全处分与假扣押亦回复其效力。因此,在和解重整程序前已取得保全裁定的债权人,与在延期期间始着手准备的债权人,于程序失败之时所处的起跑位置截然不同。这也是为何有经验的境外债权人会在延期期间同步维持其保全与证据准备,而非将全部资源投入表决对抗。
八、境外债权人的行动顺序
- 先确认债权有无担保。第294条第3款自确定延期起停止无担保债权的利息,仅此一点即决定等待的经济后果。
- 申报债权并核对其定性。是否列入第206条第一顺位,同时决定扣押能否续行与是否计入多数决。
- 及早演算第302条的数字。两项选择均应模拟。持有逾三分之一的登记债权额,即构成第二项选择下的阻却少数。
- 于确定延期前以书面提出异议。第289条课予法院顾及债权人申请书所载异议理由的义务。
- 争取债权人委员会席位。至多七人、须为单数、不支报酬——但这是信息渠道。
- 预先建立比较估值的证据。第305条第(a)项的认可,取决于方案是否优于破产程序下的可能分配额,这是证据问题而非修辞问题。
- 保全抵销地位。适用第200条与第201条,并以临时延期公告之日为基准。
和解重整常被向境外债权人描述为权利的丧失。更准确的理解是战场的转移:强制执行的通道关闭,估值与表决的通道开启。及早重新定位的债权人——担保、顺位、多数决算术——所取得的结果,通常优于将整个延期期间用于争执冻结本身的债权人。
常见问题
债权人可否对土耳其债务人启动和解重整程序?
可以。依《执行与破产法》第285条第二款,有权申请宣告破产的每一名债权人,均得以载明理由的申请书请求开启和解重整程序。债务人其后未于法院指定期限内完整提交第286条所定文件者,不给予临时延期,该申请亦遭驳回;编制该等文件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债权人负担。
延期期间有多长?
临时延期为三个月(第287条)。法院应于该期间内就确定延期作出裁定;认定和解重整有成功可能者,给予债务人一年的确定延期(第289条)。
延期期间可否执行土耳其法院判决?
不可以。第294条规定,延期期间不得对债务人开始任何执行程序,明文包括依第6183号法进行者;已开始的程序停止,保全处分与假扣押不予执行。唯一例外为第206条第一顺位的优先债权,仍得以扣押方式执行。
利息是否继续计算?
债权未设质担保者不再计息。除经认可的方案另有约定外,自确定延期之日起,一切未设质担保的债权停止计息(第294条第3款)。设有质权的债权,其地位存在实质差异。
方案通过需要多少多数?
第302条所定的选择性双重多数决:经超过登记债权人人数之半数且债权额之半数,或超过债权人人数之四分之一且债权额之三分之二的多数签署。仅受方案影响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第一顺位优先债权人及条文所列债务人亲属不计入。
法院不予认可时会发生什么?
驳回并非案件的终点,而这正是值得预先筹划之处。由于第308条容许法院于债务人属应受破产宣告之人且存在直接破产事由时依职权宣告破产,债权人可能在从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置身于破产财团之中。实务后果是:将整个延期期间仅用于构建和解重整策略的债权人,在方案失败当日毫无准备。认可庭期之前,应将债权文件整理至破产申报所要求的程度,并确认担保于进入财团时是否续存——因为清算依简易或普通程序进行、以及是否由管理人执行,均由同一法院于同一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