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耳其商事合同中选择准据法与管辖权:面向外国企业的指南
在大多数与土耳其相关的跨境商事合同中,您可以自由选择外国准据法以及外国法院或仲裁地——土耳其法律通常会尊重这一选择。这种自由是真实存在的,但并非毫无限制:某些土耳其强制性规则无论合同如何约定都会适用,部分本地争议不能交由境外处理,而外国判决或裁决只有在土耳其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之后,才能在土耳其真正发挥作用。本指南将说明如何妥善起草这些条款、限制在哪里,以及如何确保您的合同在交易对方资产实际所在地具备可执行性。
简短的答案:在限度内,您通常可以选择
如果您的合同具有真正的涉外因素——外国当事方、跨境履行、以另一种货币支付,或资产位于境外——土耳其国际私法允许当事人决定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支配该协议以及争议在何处解决。出发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您的选择会得到尊重。
有三条边界塑造了这种自由,本指南的其余部分将逐一展开:
- 强制性规则与公共秩序可以推翻您所选择的法律(见下文)。
- 管辖权——约定外国法院与约定准据法并不是一回事,而且某些争议必须留在土耳其。
- 执行——如果您的交易对方的资金和资产都在土耳其,那么在境外胜诉只完成了一半的工作。
在起草阶段把这三者全部对齐,正是我们商事合同起草与审查工作的核心所在。这些条款很短;但其后果并不短。
准据法:何时您可以选择外国法律
准据法(有时称为适用法律或法律选择)决定由哪个国家的实体规则来解释您的合同——如何理解各项义务、何时构成违约、适用何种救济,以及如何衡量损害赔偿。根据 MÖHUKMÖHUK土耳其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涉外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土耳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词典 → 第 24 条,当事人的明确选择优先适用。
土耳其法律的两个特点常常令外国企业感到意外,而且两者都对其有利:
- 无需联系。您所选择的法律与交易之间并不需要存在关联。即使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因素与英国相关,一家德国卖方和一家土耳其买方仍然可以选择英国法律来支配其供货合同。重要的是选择本身。
- 可以部分选择和变更选择。当事人可以为整份合同选择法律,原则上也可以仅为其一部分选择法律,并且可以在事后约定变更准据法,只要不损害第三方权利。
如果您根本不作任何选择,MÖHUK 第 24 条会退而适用作出特征性履行一方的法律,或者更宽泛地适用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对于国际货物买卖而言,这往往是卖方的法律——但依赖默认规则意味着放弃您本可以锁定的确定性。
土耳其强制性规则何时推翻您的选择
选择外国法律并不会关闭每一条土耳其规则。某些规则会直接适用,而不论准据法为何,因为它们保护的是土耳其法律秩序视为不可协商的利益。这些被称为直接适用规则(doğrudan uygulanan kurallar),与之并列的还有公共秩序(kamu düzeni)例外。
在商事实务中,最有可能推翻或限制您所选法律的领域包括:
- 竞争法。第 4054 号《竞争保护法》适用于影响土耳其市场的行为,而不论合同由何种法律支配。受外国法律支配的分销或许可协议仍须遵守土耳其竞争规则。
- 某些保护性制度。当法律关系触及土耳其时,特定的消费者、劳动、代理(acente)以及货币或资本管制规则,即便在外国准据法条款之下,也可能作为强制性法律而适用。
- 公共秩序。若土耳其法院认为某外国法律的结果明显与土耳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相容,可以据此予以排除。
管辖权:选择法院(以及哪些事项留在土耳其)
准据法与管辖权是两种不同的选择,把二者混为一谈是常见的起草错误。准据法说的是由哪些规则裁判实体问题;管辖权说的是由哪个法院审理案件。您可以选择英国法律但由土耳其法院审理,或选择土耳其法律但由外国法院审理——它们是各自独立、各司其职的条款。
土耳其程序法承认管辖协议。对于国内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HMKHMK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土耳其民事案件实际如何运行的规则书——哪个法院、哪些步骤、哪些期限、哪些证据算数。词典 →,第 6100 号法,第 17 条),在不属于专属管辖的事项上,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一个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对于国际争议,MÖHUK 允许当事人将管辖权赋予某外国国家的法院,同样受到限制。
有些事项不能交由境外处理。涉及土耳其不动产权利的争议、与土耳其商事登记簿相关的某些事项、位于土耳其的执行(icra)程序,以及其他属于土耳其专属管辖的领域,无论您的条款如何约定,都留在土耳其法院。对于普通的商事主张——具有涉外因素的供货、服务、分销、股东安排——外国法院条款通常是有效的。
法院选择条款 vs. 仲裁条款
对于触及土耳其的跨境合同,在外国法院与仲裁之间的选择,常常是整份协议中最具决定性的条款——因为它决定了您把胜诉转化为追回款项有多容易。
土耳其的仲裁
仲裁(tahkim)是一种私人争议解决程序,由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其作出的决定(裁决)具有约束力。仲裁地位于土耳其的国际商事仲裁由一部专门法律支配。
为什么对跨境交易而言仲裁往往胜出
- 跨境执行更容易。外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通过《纽约公约》执行(见下一节),该公约规定了狭窄而可预测的拒绝理由。而外国法院判决通过 MÖHUK 的承认制度执行,其中包含一项互惠要求,可能更难满足。
- 中立的法域。任何一方都不在对方的主场进行诉讼,这通常是双方都更愿意接受的。
- 保密性以及专业仲裁员,适用于技术性或行业性争议。
在哪些情况下法院条款仍可能适合您
- 规模较小或偏国内性质的交易,其中仲裁的成本不成比例。
- 需要快速临时救济的案件,或您预期将大量依赖土耳其境内的执行措施(icra)的情形,此时土耳其法院无论如何都会直接介入。
在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 / 执行,Tanıma / Tenfiz)
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没有自动的法律效力。在您能够凭借——比方说——伦敦或纽约的一份判决去查封土耳其交易对方的资产之前,土耳其法院必须先在一个单独的程序中予以承认(tanımaTanıma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承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但本身并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词典 →)或裁定其执行(tenfizTenfiz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土耳其法院作出的、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也就是让您真正拿到钱的那一步。词典 →)。
土耳其法院核查的核心条件包括:
- 互惠。土耳其与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之间必须存在互惠——以条约、法律规定或事实上的做法为基础。这是最具决定性的要求之一,且高度因国而异。
- 终局性。外国判决依其作出地法律必须是终局且可执行的。
- 公共秩序。该判决不得明显违背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
- 抗辩权。被告在外国法院面前不得被剥夺适当的陈述机会。
- 不属于土耳其专属管辖。该事项不得属于为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所保留的事项。
由于法院不会重新审理实体问题,您不能利用承认之诉来重新争讼该纠纷——但上述条件给了一个执意抵抗的债务人若干可以抗辩的切入点。正是这种风险,使得许多在土耳其一侧拥有资产的企业更倾向于仲裁。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
外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享有比外国法院判决更有利的执行途径,而这往往是条款设计中的决定性因素。
相较于法院判决的实务优势在于:
- 不存在同种类的一般互惠障碍。执行由该公约的框架支配——并由其众多成员国适用——而非如法院判决那样需要逐案进行互惠分析。
- 拒绝理由狭窄。土耳其法院只能基于公约所允许的特定理由拒绝执行——例如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陈述权被剥夺、裁决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或与土耳其公共秩序相冲突。
- 不审查实体问题。与判决一样,法院不会重新裁定谁对谁错;它核查那些有限的条件并予以执行。
一旦您持有已获承认的判决或一份可执行的裁决,实际的追偿便通过土耳其的执行程序进行。这一阶段——把纸面上的胜诉变成真金白银——正是我们债务催收与强制执行工作发挥作用之处。
起草一份真正经得起检验的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与准据法条款通常是谈判中最后才商定的内容,却是出问题时第一个受到检验的内容。对于一笔与土耳其相关的交易,以下几条原则能让它们保持稳固:
- 把两项选择清楚分开。一句话写准据法,一个条款写管辖法院。不要让"〔国家〕的法律与法院"含糊地身兼二职。
- 让法院与钱所在之处相匹配。如果追偿将针对土耳其资产进行,请审慎权衡仲裁(《纽约公约》)与外国法院(MÖHUK 互惠)之间的取舍。
- 尊重排除事项。把不动产、登记以及其他专属于土耳其的事项排除在任何外国法域条款之外,否则该条款在这些方面将归于失效。
- 为强制性规则预作安排。在土耳其的竞争、代理、劳动或消费者规则无论如何都会适用之处,应把合同设计成符合这些规则,而不是假定外国法律会将其推翻。
- 明确仲裁细节。仲裁地、机构与规则、语言、仲裁员人数——这些都不要听天由命。
- 把公司授权落实到位。确认签字人有权约束公司;未经适当公司授权而签署的管辖条款可能被质疑。
合同背后实体的结构同样重要——责任、签字权限,以及争议能否干净利落地提起,全都由它决定,正如我们关于在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作选择的指南所阐述的。如果您正在谈判一份与土耳其相关的跨境商事合同,我们的团队可以在您签字之前对您的准据法、管辖权与执行条款进行压力测试。联系 Lexin Legal,由会说英语的土耳其律师审阅您的合同草稿。
常见问题
我们可以选择外国法律来支配一份与土耳其公司签订的合同吗?
通常可以。如果合同具有真正的涉外因素,MÖHUK 第 5718 号法(第 24 条)允许当事人明确选择任何国家的法律来支配该协议,且该法律与交易之间无需存在联系。主要限制是土耳其的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则——例如竞争法——以及公共秩序例外,二者可能在您所选法律之上叠加适用。
准据法与管辖权有什么区别?
准据法决定由哪个国家的实体规则来解释合同并裁判实体问题。管辖权决定由哪个法院(或仲裁庭)审理争议。它们是各自独立的条款:您可以选择英国法律与土耳其法院,或选择土耳其法律与外国仲裁。把它们清楚而分别地起草,可以避免日后代价高昂的歧义。
我们可以约定由外国法院、而非土耳其法院来裁判争议吗?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普通商事争议,一般可以。MÖHUK 第 5718 号法(第 47 条)承认将管辖权赋予外国法院的书面协议,且如果被告提出异议,土耳其法院通常会拒绝受理该案。但属于土耳其专属管辖的事项——例如关于土耳其不动产的争议以及某些登记事项——不能交由境外处理。
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能自动执行吗?
不能。外国判决没有自动效力。要针对土耳其资产执行它,您必须根据 MÖHUK 第 50 至 59 条提起一个单独的承认或执行(承认/执行,tanıma/tenfiz)之诉。土耳其法院核查的是若干既定条件——包括与判决作出国之间的互惠、终局性、公共秩序以及抗辩权——而非对实体重新审理。
为什么律师常常为与土耳其相关的跨境交易推荐仲裁?
主要是因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通过 1958 年《纽约公约》执行,土耳其是该公约的缔约方,其拒绝理由狭窄且可预测。而外国法院判决通过 MÖHUK 的承认制度执行,其中包含一项可能更难满足的互惠要求。当追偿将针对土耳其境内资产进行时,仲裁往往能提供更顺畅的执行路径。
外国准据法条款能保护我们不受土耳其监管规则约束吗?
不能完全保护。某些土耳其规则不论所选法律为何都会直接适用——例如第 4054 号法下的竞争法,以及在法律关系触及土耳其时的某些消费者、劳动、代理和货币规则。外国准据法条款不会关闭这些规则,因此任何带有土耳其一侧监管维度的交易都应在签字前核查其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