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争议解决

依据纽约公约在土耳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如果您持有一份针对在土耳其拥有资产的债务人的仲裁裁决,您不能直接派执行官去收款。您首先必须请求土耳其法院承认并执行该裁决——法律将这一步称为执行(tenfizTenfiz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土耳其法院作出的、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也就是让您真正拿到钱的那一步。词典 →)。由于土耳其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土耳其法院原则上会赋予外国裁决以效力,并且只能基于一份简短、封闭的理由清单拒绝执行。本指南将说明该法院诉讼、您必须提交的文件,以及土耳其法官可以拒绝的有限理由。这是为外国债权人提供的一般性信息,并非针对您特定裁决的法律意见,且绝不承诺任何特定结果。

为什么外国裁决必须先经执行您才能收款

在伦敦、巴黎、日内瓦、新加坡或其他任何地方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其本身并不是土耳其执行官可以据以采取行动的依据。在您能够查封银行账户、扣押应收款或在土耳其出售财产之前,土耳其法院必须将外国裁决转化为一项在国内可执行的名义。这一步称为执行,在土耳其实务中被称为tenfiz

这里有两个相关概念。承认(tanımaTanıma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承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但本身并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词典 →)是指土耳其法院接受裁决为终局且具有约束力,以发生其法律效果——例如,有助于阻止同一争议被重新诉讼。执行(tenfiz)则更进一步:它使裁决可以通过土耳其的强制执行程序(icra)收回。想要拿回钱款的债权人通常需要的是执行,而不仅仅是承认。

适用法律。土耳其主要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土耳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程序性问题则由《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illetlerarası Özel Hukuk ve Usul Hukuku Hakkında Kanun — MÖHUKMÖHUK土耳其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涉外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土耳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词典 →)No. 5718第60条至第63条予以补充。另一部《国际仲裁法》(Milletlerarası Tahkim Kanunu)No. 4686主要规范以土耳其为仲裁地(tahkim yeri / seat)的仲裁以及对土耳其本地裁决的撤销,而《民事诉讼法》(Hukuk Muhakemeleri Kanunu — HMKHMK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土耳其民事案件实际如何运行的规则书——哪个法院、哪些步骤、哪些期限、哪些证据算数。词典 →)No. 6100则提供一般性的法院程序规则。

执行(tenfiz)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以及如何运作

执行并非自动发生,也不是行政手续——您需要提起一项法院诉讼。您向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民事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承认并对债务人执行该外国裁决。

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由MÖHUK确定。概括而言,该诉讼应向对债务人有管辖权的初审民事法院提起——例如,当事人约定地点的法院,或债务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如均无,则为待执行资产所在地的法院。由于正确的法院取决于您案件的具体事实,这应针对您特定的债务人加以确认,而不应想当然。

法院做什么——以及不做什么

这是外国债权人需要理解的最重要一点。进行tenfiz审查的土耳其法院不会重新审理该争议。它不会去问仲裁员是否得出了正确的商业结论、是否正确权衡了证据,或是否恰当地适用了合同。不存在对实体问题的审查(révision au fond)。法院的职责仅限于审查是否存在纽约公约项下封闭的拒绝执行理由之一。

债务人的角色

债务人会收到通知,并可以出庭反对执行,但债务人只能基于列举的拒绝执行理由提出抗辩——而对其中大多数理由,举证责任在反对执行的一方,而不在您。在初审判决之后,败诉方可以依据土耳其程序寻求一般的上诉途径。

债权人的实务顺序:(1)确认债务人在土耳其拥有或将拥有资产;(2)连同适当的文件提起tenfiz诉讼;(3)一旦取得可执行的判决,即开启icra(强制执行)程序以实际收回款项。在没有可执行资产的情况下取得承认,往往难以收回所付出的努力。

您随诉状必须提交的文件

纽约公约和MÖHUK规定了必须随您的执行申请一并提交的核心文件。在最初阶段就把这些做对,可以避免延误和本可避免的异议。

核证、翻译或认证方面的瑕疵,是一个本来很有力的执行案件陷入停滞的最常见实务原因之一。请在提交前对文书材料进行核查——在出现异议后再去修补,会耗费您可能不愿意留给一个正在转移资产的债务人的时间。

土耳其法院可以拒绝执行的有限理由

纽约公约第五条载有一份封闭的拒绝执行理由清单。如果其中没有一项适用,法院就应当执行该裁决。这些理由分为两组:债务人必须提出并证明的理由,以及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的理由。

债务人必须证明的理由(第五条第(1)款)

  • 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或者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若无选择,则依仲裁地法)该协议无效。
  • 正当程序缺失。被援用裁决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未被恰当地通知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程序,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案件。
  • 超越授权范围。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未予设想或不属于其范围的争议,或包含了对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
  • 仲裁庭或程序不合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在无此种约定时,不符合仲裁地法。
  • 裁决尚不具约束力,或已在仲裁地被撤销。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已被作出裁决所在国的主管机关撤销(annulled)或中止。就以土耳其为仲裁地的裁决而言,撤销(iptal davası / set-aside)受《国际仲裁法》No. 4686规范,并受一项严格的法定期限约束。

法院可以依职权提出的理由(第五条第(2)款)

  • 不可仲裁性(yabancılık unsuru 等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依土耳其法,该争议的标的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例如,某些保留给法院管辖的事项。
  • 公共秩序(kamu düzeni)。承认或执行将违反土耳其的公共秩序。土耳其法院对该理由作狭义适用:它仅保留给那些真正冒犯土耳其法律秩序基本原则的裁决,而不能作为重新审查实体问题的后门。

关于公共秩序的说明:土耳其高等法院的实务将公共秩序视为一项有限的、例外的理由。对仲裁员如何裁断案件持有异议,其本身并不构成违反公共秩序。正是这种克制,使纽约公约对债权人具有价值——但某一特定异议是否越过了界线,是一个高度依赖事实的法律问题。

时间、费用,以及债权人应当为之做好的规划

有两个实务问题会立即出现:需要多长时间,以及需要多少费用。

时间。执行诉讼需要时间——这是一宗法院案件,有向债务人的通知、一次或多次开庭,以及上诉的可能性。不存在保证某一日期的固定法定倒计时,进度取决于法院的排期以及债务人是否提出争议。请按以月而非以周计的过程来规划,如果债务人上诉则时间更长。

费用。法院费用、宣誓翻译、认证和法律代理都会产生。土耳其的法院费用由法律规定并会定期变动,因此任何数字都应在提交时予以确认,而不应沿用较旧的来源想当然。

如果您担心债务人会在tenfiz诉讼进行期间转移资产,请尽早咨询您的律师,了解在您的具体情形下是否可以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例如预防性查封 / ihtiyati hacizİhtiyati haciz保全性查封(资产冻结)在案件尚未终结时即由法院作出的财产冻结,用以防止债务人把财产转移到追偿范围之外。词典 →)。在债务人作出反应之前锁定资产,往往是纸面胜利与实际收回之间的区别所在。

土耳其律师事务所如何为跨境债权人提供支持

执行外国裁决既是一项法律工作,也同样是一项文件与程序工作,而小小的错误代价高昂。为外国债权人提供服务的土耳其律师通常会帮助您: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和债务人的资产;正确地整理、核证、翻译并认证裁决和仲裁协议;提起并推进tenfiz诉讼;回应债务人依据第五条提出的任何拒绝执行的主张;以及,在您取得可执行的判决之后,开启并管理icra程序以收回款项。

Lexin Legal就与土耳其相关的跨境争议为外国企业提供咨询,包括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每一份裁决都各不相同,本文任何内容都不应被理解为对某一特定裁决是否会被执行的预测。如果您持有一份针对与土耳其有关联的债务人的裁决,实务上的第一步是对裁决、仲裁协议以及资产所在地进行审查。

常见问题

土耳其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吗?

是的。土耳其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原则上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您仍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民事法院提起执行(tenfiz)诉讼;裁决本身并不会自动变得可以收回。法院只能基于公约第五条列举的有限理由拒绝执行。

承认(tanıma)与执行(tenfiz)有什么区别?

承认是指土耳其法院接受裁决为终局且具有约束力,以发生其法律效果——例如,防止同一争议被再次诉讼。执行则更进一步,使裁决可以通过土耳其的强制执行(icra)程序针对债务人的资产予以收回。想要追回款项的债权人通常需要的是执行,而不仅仅是承认。

土耳其法院会重新审查仲裁中谁有理吗?

不会。进行tenfiz审查的法院不会重新审理实体问题,也不会对仲裁员的商业决定再作评判。其任务仅限于审查纽约公约第五条项下封闭的拒绝执行理由之一是否适用。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其本身并不构成拒绝执行的理由。

土耳其法院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拒绝执行外国裁决?

仅限公约第五条中的理由: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未被恰当通知或未能陈述其案件、仲裁庭超越授权范围、仲裁庭或程序不合规、裁决尚不具约束力或已在仲裁地被撤销、依土耳其法不可仲裁,以及与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相冲突。土耳其法院对公共秩序理由作狭义适用。

我需要哪些文件才能在土耳其执行我的裁决?

一般而言: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其核证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核证副本、两者的宣誓土耳其语翻译件,以及所需的认证(在两国均为附加证明书公约缔约国时使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否则使用领事认证)。核证、翻译和认证方面的瑕疵是延误的常见原因,因此请在提交前加以核查。

执行需要多长时间,债务人能阻止吗?

这是一宗有向债务人通知和可能上诉的法院诉讼,因此请按以月而非以周计来规划,如有争议则时间更长。债务人可以反对执行,但只能基于第五条的理由,而对其中大多数理由,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一方。不存在固定时间表的法定保证——这取决于法院的排期以及债务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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