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争议解决

在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tenfiz 如何运作,您必须证明什么

如果您持有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而您的债务人在土耳其拥有资产,该判决在这里并不会自动具有执行力。在土耳其执行机关(icra dairesi)能够依据它采取行动之前,土耳其法院必须先在一项被称为 tenfizTenfiz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土耳其法院作出的、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也就是让您真正拿到钱的那一步。词典 →(执行)的单独诉讼中裁定其可予执行。这一程序由《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第 5718 号法律》(即 MÖHUKMÖHUK土耳其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涉外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土耳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词典 →)第 50 条至第 59 条规定。法院并不会重新审理您的案件;它只审查一份固定的条件清单——判决是否已经确定、土耳其与判决作出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mütekabiliyet)、执行结果是否与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相抵触,以及败诉一方是否获得了适当的通知和公平的答辩机会。本指南以通俗的语言说明如何在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tanımaTanıma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承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但本身并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词典 →)与执行(tenfiz)有何不同,以及为何外国法院判决在这里往往比外国仲裁裁决更难执行。每个土耳其语术语在首次出现时我们都会加以解释。

为什么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不能直接执行

判决是外国国家法院的行为。土耳其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不允许另一国的法院直接伸入其领土并查封资产。因此,在您能够依据一份外国法院判决向土耳其的债务人追偿之前,您必须先将其转化为土耳其执行机关可以据以行动的某种东西。这种转化就是 tenfiz(执行)之诉。

相关规则规定在《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第 5718 号法律》(Milletlerarası Özel Hukuk ve Usul Hukuku Hakkında Kanun,几乎总是简称为 MÖHUK)第 50 条至第 59 条中。这些条文规定了土耳其法院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赋予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境内的效力。

法律依据:MÖHUK No. 5718 第 50 条至第 59 条规定了在土耳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初审民事法院,该诉讼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进行——而不是作为原外国案件的一部分。

有一点需要从一开始就厘清:tenfiz 既不是上诉,也不是重新审理。土耳其法院不会重新审查您的外国案件在事实或法律上是否裁判正确。它只审查一份固定的条件清单是否得到满足。这一原则——不审查实体——是整个程序运作方式的核心。

承认(tanıma)与执行(tenfiz):两件不同的事

土耳其法律将两种相关但有区别的结果分别处理,而您实际需要哪一种是有讲究的。

承认(tanıma)是指土耳其法院接受该外国判决具有约束力,并赋予其在土耳其境内已决事项(res judicata)的效力。当判决确立了某种您需要土耳其当局接受的身份或事实时——例如一项外国离婚判决,或您想据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某项认定——而您并不要求任何人查封金钱或财产时,您所需要的就是承认。

执行(tenfiz)则更进一步。它将外国判决转化为土耳其执行机关(icra daireleri)能够实际执行的执行名义——这样您就可以查封银行账户、扣押资产并实现追偿。当判决责令对方支付金钱或交付某物时,债权人所需要的就是执行。

实务提示:每一份可予执行的判决也必须满足承认的条件——执行就是承认加上执行的权利。如果您所需要的仅仅是让某个土耳其当局接受一种身份或认定,那么仅凭承认可能就已足够,而且这往往是较为轻便的途径。如果您需要追偿,您就需要 tenfiz。

在 MÖHUK No. 5718 之下,这两者的条件大量重叠,但有一个下文将讨论的重要区别:互惠是执行的条件,而单纯的承认在这一点上则被较为宽松地对待。请在一开始就辨明您的情况实际需要哪一种。

土耳其法院审查的条件

在 MÖHUK No. 5718 之下,土耳其法院只有在一系列条件得到满足时,才会裁定外国法院判决可予执行。其中一些是必须始终具备的门槛要求;另一些则是抗拒执行的一方可以提出的异议。概括而言,法院会审查以下各项。

1. 一份已确定的外国法院判决

该裁判必须是一份真正的法院判决,并已依据作出地国的法律成为已确定且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也就是说,该国普通上诉途径已经穷尽或已经失效。在原审国仍可被推翻的临时性裁定或中间裁定,一般不能作为 tenfiz 的依据。您通常需要以判决本身,加上一份关于其已经确定的官方声明或批注(经过适当的认证和翻译)来证明判决的确定性。

2. 互惠(mütekabiliyet)

执行而言,土耳其与判决作出国之间必须存在互惠(mütekabiliyet)。互惠可以建立在两国之间的条约之上,可以建立在外国法律中允许土耳其判决在该国执行的某项规定之上,也可以建立在该国实际执行土耳其判决的既定实践(de facto 事实互惠)之上。这是外国债权人最常受阻的条件,我们将在下文再次讨论。

3. 不与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相抵触

执行该判决的结果不得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kamu düzeni)。这是一项狭窄的审查,而不是重新就实体进行辩论的后门:法院所要问的是,承认这一结果是否会冒犯土耳其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它自己是否会以同样的方式裁判该案件。这一审查也可以涵盖对基本公正审判权利的严重违反。

4. 适当的送达与答辩权利(正当程序)

败诉一方在原审程序中必须曾被适当传唤并获得真正的答辩机会。如果被请求执行的被告未被适当送达、违反原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而未在该外国法院获得代理,并且提出了这一异议,土耳其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这保护的是获得听审的权利。

重要提示:这些条件的确切表述方式——哪些是申请人必须证明的门槛要求、哪些是被申请人必须提出的异议——规定在 MÖHUK No. 5718 中,并由土耳其判例法加以塑造。上述标签只是一份通俗语言的导览,不能替代就您的具体案件查核确切的法定条文表述。

互惠:为何外国判决比仲裁裁决更难执行

如果说有一项条件决定了许多 tenfiz 案件的成败,那就是互惠。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土耳其法院,必须确信判决作出国会反过来执行一份可比的土耳其判决。如果既没有条约,外国法律中也没有授权性规定,而且该国也没有实际执行土耳其判决的记录,那么互惠要求就可能让一份本来无懈可击的判决止步不前。

正是在这里,与仲裁的对比变得具有决定性意义。外国仲裁裁决——即仲裁庭而非国家法院作出的裁决——在土耳其依据另一套制度执行:即《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1958 New York Convention),土耳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纽约公约要求其成员国相互执行彼此的裁决,仅以一份简短而明确的拒绝理由清单为限——并且它施加 MÖHUK 对法院判决所适用的那种一般性的判决互惠审查。

这对您的合同为何重要:由于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都属于纽约公约的成员,外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往往比来自同一国家的外国法院判决更容易执行。这正是许多跨境商事合同选择仲裁的一个实务原因。在涉及以土耳其为仲裁地(tahkim yeri / seat)且具有涉外因素(yabancılık unsuru)的仲裁时,就该程序的土耳其一方而言,《国际仲裁法第 4686 号》(Milletlerarası Tahkim Kanunu,MTK)与《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Hukuk Muhakemeleri KanunuHMKHMK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土耳其民事案件实际如何运行的规则书——哪个法院、哪些步骤、哪些期限、哪些证据算数。词典 →)也会一并适用。

这里的要点并不是说判决无法执行——每年都有许多判决被成功执行——而是途径很重要。如果您仍在起草阶段,您今天所选择的争议解决条款,可能决定日后追偿会有多么困难。

有管辖权的法院与 tenfiz 程序

tenfiz 之诉是在土耳其提起的一项单独诉讼。在 MÖHUK No. 5718 之下,除非特别法将某一特定类型的判决交由其他法院管辖(例如某些家事事项),否则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初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Asliye hukuk mahkemesi初审民事法院(普通管辖)受理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民事争议的普通一审法院。词典 →)。该案件以抗拒执行的一方作为被告进行审理,被告可以提出上文所述的各项异议。

概括而言,程序大致如下:

  • 准备文件。您通常需要外国判决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一份关于其已经确定的官方确认,以及经认证的土耳其语译本——并且外国文件需经过认证(apostilleApostil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依《海牙公约》作出的认证,使一国出具的公文书能够在另一国被接受。词典 → 海牙附加证明;在不适用海牙附加证明的情形下,则需领事认证),以便土耳其法院予以接受。
  • 提起 tenfiz 之诉,向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提出,载明该判决并请求法院裁定其可予执行。
  • 法院审查各项条件——确定性、互惠、公共秩序以及适当的送达/答辩——而不重新审理实体,并听取被申请人的异议。
  • 就可执行性作出判决。如果各项条件得到满足,法院即准予 tenfiz。随后该外国判决就可以像一份本国判决那样,通过土耳其执行机关予以执行。

关于时间和费用:tenfiz 案件需要时间,并涉及诉讼费用,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保证金或费用部分。我们在此特意不列出任何数字或期限,因为这些取决于请求的类型、标的金额以及当前的费率,而且它们会发生变化。在您提起诉讼之前,您的律师应就您的具体案件确认适用的时限、费用以及任何保证金要求。

tenfiz 之诉中的裁判本身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HMK)下的普通上诉途径加以挑战,因此初审结果未必总是终局。

外国公司的实务步骤

如果您正在权衡是否要在土耳其执行一份外国判决,有几个实务要点往往会决定这件事是否值得去做。

尽早查核互惠。在为 tenfiz 之诉花费之前,先弄清楚与判决作出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是通过条约、通过该国法律,还是在实践中存在。如果不存在,那么承认或一种全新的策略,可能都好过一项注定失败的执行请求。

确认判决确实已经确定。一份在原审国仍可提起普通上诉的裁判,通常尚不具备 tenfiz 的条件。请在提起诉讼之前取得官方的确定性确认。

把文书工作做对。缺少认证、译本无效或海牙附加证明/领事认证存在瑕疵,都是常见且本可避免的拖延原因。请从一开始就备齐一套干净、经过认证且已翻译的文件。

查明资产。只有在债务人于土耳其拥有可触及的资产时,执行才有意义。在您为该案件投入之前先确认这一点,可以避免赢得一纸无法兑现的胜诉判决。

实务提示:如果您仍处于合同阶段,请与律师讨论,对于您的跨境交易而言,仲裁是否比诉讼更为合适——由于纽约公约的存在,一份裁决在土耳其可能明显比一份法院判决更容易执行。

在 Lexin Legal,我们为外国公司提供关于在土耳其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法律意见,包括评估互惠、准备 tenfiz 之诉,以及就在此地针对资产进行执行作出规划。如果您持有一份外国判决,而债务人与土耳其存在关联,请联系我们的团队讨论您的选择。我们无法承诺任何特定的结果,但我们可以坦诚地告诉您,在您的情况下执行是否可能成功以及将如何运作。

常见问题

我可以直接用我的外国法院判决对付在土耳其的债务人吗?

不可以。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没有直接效力。在任何土耳其执行机关能够依据它采取行动之前,土耳其初审民事法院必须先在一项被称为 tenfiz(执行)的单独诉讼中,依据 MÖHUK No. 5718 裁定其可予执行。只有在该裁定之后,您才能通过土耳其执行机关查封账户或扣押资产。

承认(tanıma)与执行(tenfiz)有什么区别?

承认(tanıma)使外国判决作为已决事项在土耳其境内具有约束力——当您需要某个土耳其当局接受一种身份或认定(例如一项外国离婚判决)时,这很有用。执行(tenfiz)则更进一步,让您能够实际追偿,方法是将判决转化为土耳其执行机关可以执行的执行名义。如果您需要扣押资产或追回款项,您需要的是 tenfiz;仅凭承认是不够的。

我的外国判决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执行?

在 MÖHUK No. 5718 之下,土耳其法院会在不重新审理您案件的情况下,审查:该判决在其作出地国是否已经确定且具有约束力、土耳其与该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执行它是否会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以及败诉一方是否被适当送达并获得了真正的答辩机会。这些条件在法律中的确切表述,应就您的具体案件加以确认。

为什么外国仲裁裁决往往比法院判决更容易执行?

因为它们适用不同的制度。外国仲裁裁决依据《1958 年纽约公约》执行,土耳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并不施加 MÖHUK No. 5718 对法院判决所适用的那种一般性判决互惠审查。由于大多数贸易国都属于纽约公约的成员,来自这样一个国家的裁决,在土耳其往往比来自同一国家的法院判决更容易执行。

tenfiz 之诉由哪个法院审理,需要多长时间?

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初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除非特别法将某一特定类型的判决交由其他法院管辖。该案件是一项单独的诉讼,对方在其中可以提出异议。所需时间取决于请求、标的金额、所提出的异议以及是否上诉,因此我们在此不列出固定的期限——您的律师应就您的案件给出一个切合实际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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