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仲裁:外国企业指南
如果您的企业有一项与土耳其相关的争议,相比土耳其法院诉讼,仲裁往往是一条更平稳、更可预期的路径。简而言之:仲裁让您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一个由您参与选定的私人仲裁庭,在中立的语言和仲裁地进行审理,并作出一份可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跨境执行的裁决。土耳其法律承认两条路径——依据《民事诉讼法》(Hukuk Muhakemeleri Kanunu,HMKHMK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土耳其民事案件实际如何运行的规则书——哪个法院、哪些步骤、哪些期限、哪些证据算数。词典 →,第6100号法)的国内仲裁,以及依据《国际仲裁法》(Milletlerarası Tahkim Kanunu,MTK,第4686号法)的国际仲裁。本指南说明哪条路径适用、为何外国当事人常常更倾向于仲裁、哪些争议不能交付仲裁,以及像 ISTAC(İstanbul Tahkim Merkezi,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这样的机构如何参与其中。本文为一般性信息,并非针对您具体合同的法律意见。
土耳其仲裁究竟意味着什么
仲裁(tahkim)是一种解决争议的私人方式。当事人不诉诸国家法院,而是约定将其分歧提交给一名或多名独立的仲裁员,其作出的决定——即裁决(hakem kararı)——像法院判决一样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您通过一份仲裁协议到达这一步:通常是您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有时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后单独签署的一份协议。
土耳其是一个历史悠久、对仲裁友好的司法管辖区。其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而这正是大多数现代仲裁法所遵循的同一套国际范本。对外国企业而言,这种熟悉感很重要:无论您的律师身处何地,这套框架对他们都会显得似曾相识。
两部基本法律。国内仲裁由《民事诉讼法》(Hukuk Muhakemeleri Kanunu,HMK,第6100号法)调整。国际仲裁由《国际仲裁法》(Milletlerarası Tahkim Kanunu,MTK,第4686号法)调整。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还会涉及《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Milletlerarası Özel Hukuk ve Usul Hukuku Hakkında Kanun,MÖHUKMÖHUK土耳其第5718号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定涉外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土耳其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词典 →,第5718号法),以及最重要的1958年《纽约公约》。
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适用哪部法律?
在任何一项土耳其仲裁中,第一个问题都是由哪套制度来调整它。答案取决于争议是否含有涉外因素(yabancılık unsuru)——以及仲裁地(tahkim yeri,seat)位于何处。
国内仲裁——HMK(第6100号法)
如果争议纯属内部事务——当事人均为土耳其方、交易以土耳其为中心、没有真正的跨境维度——而且仲裁地位于土耳其,则适用 HMK 的仲裁条款。这是适用于不具有真正国际性质争议的路径。
国际仲裁——MTK(第4686号法)
当争议含有涉外因素且仲裁地位于土耳其时,适用《国际仲裁法》(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其适用)。MTK 是大多数外国企业将会面对的制度,因为他们的合同几乎总是含有涉外因素。
什么使一项争议成为"涉外"争议?
根据 MTK,在下列情形中,争议被视为含有涉外因素:
- 当事人的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 上述地点所在的国家与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地不同,或者与合同义务中相当一部分的履行地不同;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其至少一名股东依据外国投资法规将外国资本带入土耳其,或者合同要求从境外取得信贷或担保来履行;
- 基础合同或法律关系使资本或货物跨越国境流动。
用通俗的话说:如果资金、当事人或履行行为跨越了国境,您很可能就处于国际仲裁路径之中。法律的确切措辞列举了符合条件的情形,因此对某一具体合同的归类,应当始终对照 MTK 的现行文本加以核实,而不应想当然。
外国企业为何选择仲裁
外国当事人很少是偶然选择仲裁的。仲裁的优势恰恰契合了一个外部投资者或供应商最担心的事项。
中立的论坛
您不必在对方的本国法院、用对方的语言、依据您并不熟悉的规则进行诉讼。通过仲裁,您可以约定一个中立的仲裁地、一种中立的语言以及一种平衡的仲裁员指定方式,使任何一方都没有"主场优势"。对许多外国企业而言,这种中立性是决定性因素。
跨境可执行性
一国的法院判决往往难以在另一国执行。仲裁裁决则不同。由于土耳其与其他170多个国家都是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在土耳其作出的裁决原则上可以在境外得到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也可以在土耳其得到执行——但须受公约本身所规定的有限拒绝事由的限制。这种跨境效力通常是外国企业选择仲裁的最大现实理由。
可执行性是仲裁的一项有力特征,但它从来不是自动的,也不能保证。《纽约公约》允许法院基于特定事由拒绝承认——例如仲裁协议存在瑕疵、未获得公平陈述案件的机会,或与公共秩序(kamu düzeni,public policy)相冲突。请将可执行性视为一种有充分依据的预期,而非一项承诺。
裁判者的专业能力
在法院,您只能接受分配给您的法官。在仲裁中,您可以选择在您所属行业——建筑、能源、航运、分销、技术——以及在所涉合同类型方面具有真正经验的仲裁员。对于技术性强、标的额高的争议,这往往能产生一个更内行的结果。
保密性
仲裁通常是非公开的。庭审不对公众开放,争议的存在及其细节可以保密。对于需要保护商业关系、商业秘密或声誉的企业而言,这种隐私具有实实在在的价值——尽管保密的确切范围取决于您所采用的规则和协议。
效率与终局性
仲裁的目标是作出一项有约束力的结果,而不必经历普通诉讼那种漫长的上诉链条。裁决在实体问题上通常是终局的;它只能通过一种范围狭窄的撤销程序受到挑战,而不能从头重新辩论。当您需要确定性时,这种终局性很有吸引力,但它同时也意味着错误难以纠正——这也是从一开始就应认真对待整个程序的理由。
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交付仲裁(可仲裁性)
仲裁很有力,但它有界限。可仲裁性(tahkime elverişlilik)所要回答的问题是:某一特定类型的争议是否根本被允许通过仲裁来裁决。某些事项专属于土耳其国家法院,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从法院移除。
一般而言,当事人可以在彼此之间自由和解的商事与合同金钱争议是可仲裁的。涉及公共秩序或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通常不可仲裁。通常落在仲裁范围之外的类别包括:
- 涉及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物权的争议(例如不动产的所有权);
- 某些家庭法与身份关系事项;
- 资不抵债与破产问题,以及其他与保护第三人或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如果一项争议不可仲裁,仲裁庭即无权对其作出裁决,任何就该事项作出的裁决都有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的风险。由于这些界限是依据土耳其法律划定的,且可能十分微妙,因此在您依赖某一仲裁条款之前,应先确认您具体标的事项的可仲裁性。
一个实务要点:在起草阶段核查可仲裁性,而不是等到争议爆发时。如果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比如一项不动产转让)不可仲裁,而其余部分可仲裁,则可以对合同进行结构化安排,使可仲裁的请求仍能顺畅地进入仲裁。
ISTAC 等机构的作用
仲裁可以是临时仲裁(ad hoc,由当事人和仲裁庭依据所选定的一套规则自行管理),也可以是机构仲裁(由一家仲裁机构进行管理)。大多数外国企业更倾向于机构仲裁,因为机构提供了一套经过检验的规则手册、协助指定仲裁员、管理期限与费用,并增添了一层行政上的可靠性。
ISTAC
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ISTAC,İstanbul Tahkim Merkezi)是土耳其主要的独立仲裁机构。它提供一套现代化的仲裁规则、一份仲裁员名册、针对较小或紧急争议的快速程序选项,以及一个当基础法律关系以土耳其为中心时较为便利的伊斯坦布尔仲裁地。在您的条款中选择 ISTAC,可以为与土耳其相关的争议提供一个可信、由本地管理的归属地,同时保留各项国际化特征——中立的语言、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可执行的裁决——完整无损。
ISTAC 并非唯一选择。外国企业也常常选择知名的国际机构(例如 ICC 或其他机构),同时将仲裁地设在土耳其或他处。正确的选择取决于交易的规模与性质、交易对方,以及最终很可能需要在何处执行。
撤销裁决与执行裁决
有两个程序要点对每一个外国当事人都很重要:裁决可以如何受到攻击,以及它如何转化为您能够实际收回的东西。
撤销(撤销裁决之诉)
在以土耳其为仲裁地的国际仲裁中作出的裁决,不得就实体问题提起上诉。它只能通过向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裁决之诉)(iptal davası)来挑战,而且只能基于 MTK 所列举的狭窄事由——例如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超越其授权范围、严重的程序不公、不可仲裁性,或与公共秩序相冲突。提起此项诉讼有一个严格的期限,错过该期限通常即丧失提出挑战的机会。
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通过承认与执行(tanımaTanıma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承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但本身并不产生强制执行力。词典 → ve tenfizTenfiz外国判决在土耳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土耳其法院作出的、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也就是让您真正拿到钱的那一步。词典 →,承认(tanıma)与执行(tenfiz))程序加以执行,该程序受《纽约公约》以及在相关情形下受 MÖHUK(第5718号法)调整。法院不会重新审理争议;它只审查公约规定的有限事由,如无任何事由适用,便宣告该裁决可予执行,使您可以据此收回款项。当您将土耳其裁决拿到境外执行时,同样的逻辑反向适用。
无论是撤销之诉的期限,还是与撤销和执行相关的法院费用和成本,都由法律和程序规则确定,并会随时间而变化。请勿依赖您在任何一般性指南中读到的数字或期限——在采取行动之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核实当前的期限与费用,因为一旦错过期限,后果可能是不可逆的。
把仲裁条款写对
大多数仲裁问题并非诞生于争议之中——它们诞生于一个草率的条款。一份在任何麻烦出现之前就起草妥当的有力仲裁协议,可以防止日后那些围绕您是否以及在何处能够仲裁而产生的昂贵争论。
一份精心构建的条款通常会清晰地、以书面形式确定:
- 机构与规则(例如 ISTAC 及其规则),或者若为临时仲裁,则确定所选定的程序规则;
- 仲裁地(法律意义上的地点)(tahkim yeri,seat),它决定了监督的法律与法院;
- 仲裁所使用的语言;
- 仲裁员的人数以及他们的指定方式;
- 合同本身的准据法;以及
- 所选定的标的事项确实可仲裁。
由于一个有瑕疵的条款可能使整个仲裁协议失效——把您送回您本想避开的那些法院——这正是审慎的法律起草能够成倍回报其成本的阶段。如果您的合同已经签署而条款过于单薄,通常值得在争议成形之前就尽早对其进行审查。
如果您现在正在谈判一份与土耳其相关的合同,请把争议解决条款当作一项商业条款来对待,而非格式化的样板文字。事先确定仲裁地、语言和机构,要远比在合作关系破裂之后再为它们争执便宜得多。
常见问题
土耳其的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有什么区别?
国内仲裁由《民事诉讼法》(HMK,第6100号法)调整,适用于仲裁地位于土耳其、没有真正跨境维度的纯内部争议。国际仲裁由《国际仲裁法》(MTK,第4686号法)调整,适用于争议含有"涉外因素"——例如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跨境履行,或外国资本——且仲裁地位于土耳其的情形。大多数外国企业都属于国际(MTK)路径。
根据土耳其法律,什么使一项争议成为"涉外"争议?
MTK(第4686号法)列举了使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各种情形。大致而言,这些情形包括: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仲裁地或履行地所在的国家与当事人所在地不同;一方公司依据外国投资规则被带入了外国资本;或者合同使资本或货物跨越国境流动。如果资金、当事人或履行行为跨越了国境,该争议通常即为涉外争议——但确切的归类应对照现行法律加以核实。
土耳其的仲裁裁决能在境外执行吗?
原则上可以。土耳其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有17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因此在土耳其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也可以在土耳其得到执行。执行须受公约所规定的有限拒绝事由(例如仲裁协议存在瑕疵或与公共秩序相冲突)的限制,因此它是一种有充分依据的预期,而非一项保证。
在土耳其,哪些类型的争议不能交付仲裁?
涉及公共秩序或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通常不可仲裁。常见的例子包括:涉及位于土耳其的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的争议、某些家庭法与身份关系事项,以及资不抵债或破产问题。大多数当事人可以自由和解的商事与合同金钱争议是可仲裁的。由于这些界限可能十分微妙,在依赖某一仲裁条款之前,应依据土耳其法律确认其可仲裁性。
ISTAC 是什么,我们必须使用它吗?
ISTAC 是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İstanbul Tahkim Merkezi),是土耳其主要的独立仲裁机构。它依据自身现代化的规则管理仲裁、协助指定仲裁员,并提供快速程序选项。您并非必须使用它——外国企业也会选择其他国际机构或临时仲裁——但当争议以土耳其为中心时,ISTAC 是一个可信、由本地管理的选择。正确的机构取决于交易本身,以及很可能需要在何处执行。
在土耳其,仲裁裁决可以上诉吗?
在以土耳其为仲裁地的国际仲裁中作出的裁决,不得就实体问题提起上诉。它只能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裁决之诉,iptal davası)来挑战,而且只能基于 MTK 所列举的狭窄事由,例如仲裁协议无效、严重的程序不公、不可仲裁性,或与公共秩序相冲突。提起此项诉讼有一个严格的期限,因此应尽快与律师确认当前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