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企业合并与收购(M&A):竞争委员会许可门槛、技术企业特别规则与抢跑风险
在土耳其及国际市场经营的企业所进行的合并、收购、股权或资产转让,以及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的设立,依据 4054 号《Rekabetin Korunması Hakkında Kanun》(竞争保护法)第 7 条与 2010/4 号公告,须接受土耳其竞争委员会(Rekabet Kurulu)的事前审查。若交易各方的营业额超过法定门槛,或被收购的标的公司落入技术企业的定义,则事先取得竞争委员会的正式许可即为法定义务。未取得委员会许可即完成股权交割或实际接管经营(即抢跑,gun-jumping),将导致该交易在法院与商事登记机关面前被视为法律上无效,并招致相当于公司年度总收入(营业额)千分之一的高额行政罚款。本指南将逐项梳理现行营业额门槛、适用于技术企业的特别规则、申报文件的准备、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审查程序,以及防范抢跑的合同机制。
1. 竞争委员会申报义务与强制营业额门槛(2010/4 号公告第 7 条)
合并或收购交易要取得法律效力并完成交割(closing),只要触及《须经竞争委员会许可的合并与收购公告》(2010/4 号)第 7 条所规定的营业额门槛中的任何一项,即必须向竞争委员会提出申报。
4054 号法与该公告项下适用的两项择一门槛标准如下:
| 门槛类型 | 法定营业额标准 | 法律评价与后果 |
|---|---|---|
| 第一项择一门槛(一般标准) | 交易各方在土耳其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30 亿 TL,且交易各方中至少两方在土耳其的营业额各自超过 10 亿 TL | 若至少两方在土耳其从事实质性经营,则委员会许可为强制性。 |
| 第二项择一门槛(单方/标的公司) | 在收购交易中,被转让资产或业务在土耳其的营业额超过 10 亿 TL,且其他交易方中至少一方的全球营业额超过 90 亿 TL | 全球大型买方收购土耳其中大型标的时,委员会许可为强制性。 |
| 技术企业特别门槛 | 若被转让方为设立于土耳其的技术企业,上述 10 亿 TL 的土耳其营业额门槛,就其而言按 2.5 亿 TL 适用 | 门槛并非被取消,而是被下调:被转让企业本身仍须达到 2.5 亿 TL 的土耳其营业额。 |
在计算营业额时,以包含各方母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济一体性”(集团营业额)为基础。不仅计入在土耳其开具发票的销售,还须将扣除集团内部交易后的净销售收入一并合计。
2. 技术企业的特别规则(扼杀式收购规则)
土耳其竞争管理局(Rekabet Kurumu)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对 2010/4 号公告作出根本性修订,将数字市场与科技行业的收购纳入严格监管。
2022 年 3 月 4 日的规定曾就技术企业完全取消本地营业额门槛。该制度现已不再有效。公告第 7 条经 2026 年 2 月 11 日的修订被全面重写,由门槛取消转为门槛下调:依第 7 条第 2 款,若交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为设立于土耳其的技术企业,则第 1 款第 (a) 项与第 (b) 项所定10 亿 TL 的门槛,就被转让方而言按 2.5 亿 TL 适用。换言之,收购一家零营业额的初创企业,不会仅因买方营业额高就产生申报义务;被转让企业本身也须达到 2.5 亿 TL 的土耳其营业额。
技术企业的定义亦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变更。公告第 4 条第 1 款第 (e) 项目前列举以下领域:数字平台,以及软件与游戏软件、金融科技、生物技术、药理学、农用化学品和健康科技。人工智能并未在该列举中单列;一家人工智能初创企业,只有在落入软件等已列举领域的范围内,才会被纳入本规则加以评估。
该特别规定的主要目的如下:
- 阻止早期初创企业被吞并(扼杀式收购):防止仍处于商业化阶段、营业额为零或极低但市场潜力很高的初创企业,被大型科技公司为消灭未来竞争而提前收购。
- 对用户基础与数据实力的审查:即便尚未产生营业额,对掌握数百万用户数据、算法或专利组合的科技初创企业可能造成的市场集中风险进行审查。
因此,在当前框架下具有决定意义的并非收购对价,而是被转让企业的土耳其营业额:设立于土耳其的技术企业若超过 2.5 亿 TL 的下调门槛,交易即须申报;若未超过,则无论买方营业额多高,均无须申报。
3. 未获许可即交割(抢跑)的严厉处罚与法律后果
对于必须取得竞争委员会许可的交易,在委员会正式许可作出之前,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对价、取得董事会控制权或启动业务整合,从而在事实上完成交易的行为,在竞争法上称为“抢跑”(Gun-Jumping,提前交割)。
一旦认定构成抢跑,将依 4054 号法适用三个层次的严厉法律制裁:
- 行政罚款(第 16 条第 1 款第 (b) 项):对未获委员会许可即实施的收购交易,对收购方;对合并交易,则对双方,按作出决定之日前一个会计年度末形成的年度总收入(营业额)的千分之一(0.1%)处以行政罚款;该罚款不得低于每年重估的法定下限:依竞争管理局第2026/1号公告,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下限为 302,484.86 土耳其里拉(第16条中的一万里拉系2008年未经重估的名义金额)。(千分之五的比例仅适用于妨碍现场检查的情形,即第 16 条第 1 款第 (d) 项。)该罚款不以竞争实际受到限制为要件,仅程序违法即已足够。
- 交易的效力待定(第 7 条与《土耳其债法》第 27 条):在委员会批准作出之前,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签字样本在法律上处于“效力待定的无效”状态。在商事登记局与土耳其法院面前,不被认可为有效的所有权转移。
- 分离与回售命令(Unwinding —— 第 11 条):若委员会在事后审查中认定该合并显著减损了有效竞争,将裁定完全撤销交易、将所收购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并令相关公司立即分离。
在境外发生的外国母公司之间的合并,无须取得土耳其竞争委员会许可。
错误。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并若对土耳其市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影响,且已超过营业额门槛,则必须取得土耳其竞争委员会的许可。
收购尚无营业额的早期科技初创企业,不需要竞争委员会许可。
错误。就技术企业而言,本地营业额门槛并未被取消,而是被下调:自 2026 年 2 月 11 日起,10 亿 TL 的门槛就被转让的技术企业而言按 2.5 亿 TL 适用。收购一家零营业额的初创企业,不会仅因买方营业额高就产生申报义务。
可以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对价,只要商事登记在委员会决定之后办理即可。
错误。若在取得许可之前支付股权价款或移交实际经营控制权,即构成“抢跑”,将被处以相当于营业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4. 竞争委员会申报文件与审查阶段(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
向竞争委员会提出的许可申请须经两阶段的行政审查机制:
- 申报表的准备:各方依 2010/4 号公告附件的标准格式,提交载有相关产品市场(relevant product market)与地理市场界定、市场份额、竞争者产能、纵向供应链关系以及交易预期经济效益的详细文件。
- 第一阶段审查(初步审查——15 日):自完整申报表送达管理局登记之日起,委员会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或者作出许可,或者将该交易转入终局审查。委员会在此期间内未作任何处理的,协议自申报之日起30 日后默示生效。若市场份额低于集中度门槛且不存在扭曲竞争的影响,则直接作出“终局许可”。
- 第二阶段审查(终局审查——6 个月):若交易存在于市场上创设支配地位或显著减损有效竞争(SIEC)之嫌,案卷将转入终局审查。该程序最长可延续至 6 个月,各方可能需要提出结构性或行为性承诺(remedies)以消除竞争关切。
关于企业合并与收购中的竞争法风险分析、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与申报程序,欢迎联系我们的公司与并购团队。
规定合并与收购中创设支配地位及限制有效竞争的禁令、许可要件,以及抢跑的罚则。
确定强制申报的营业额门槛、技术企业的特别规则以及申报表的标准格式。
并购申报前的竞争合规检查清单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提出申请之前应当完成的步骤:
常见问题
竞争委员会的许可申请多久能有结果?
委员会自完整申报送达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或者作出许可,或者将交易转入终局审查(4054 号法第 10 条)。委员会在此期间内未作任何处理的,协议自申报之日起 30 日后默示生效。实务中,多数标准申请在 4 至 6 周内办结。
抢跑罚款会开给谁?
依 4054 号法第 16 条,在收购交易中,行政罚款开给收购方;在合并交易中,则分别开给参与合并的两家公司。
设立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是否需要竞争委员会许可?
需要。能够持续履行独立经济实体全部功能的完全功能型合资企业(full-function joint ventures),在超过营业额门槛时,与合并、收购一样须取得委员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