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竞争法中的纵向协议与集团豁免 (Turkish Competition Law)
如果您是一家在土耳其设立分销渠道的外国供应商,那么您的分销、供应或特许经营合同在土耳其竞争法下属于"纵向协议"(dikey anlaşma),它只有在《纵向协议集团豁免通报》(2002/2 号通报,Dikey Anlaşmalara İlişkin Grup Muafiyeti Tebliği No. 2002/2)所设立的安全港范围之内,或者能够依据《竞争保护法》(Rekabetin Korunması Hakkında Kanun No. 4054)单独获得正当性证明时,才是合法的。最大的陷阱是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RPM)——即告诉您的分销商应当收取的最低价格——这是一种"核心限制"(hardcore restriction),会使整份协议丧失集团豁免,并使您面临土耳其竞争局(Rekabet Kurumu)的调查,即便您在土耳其没有任何办事处。本指南将说明土耳其法律如何评估纵向协议、集团豁免保护什么、市场份额上限位于何处,以及外国供应商在签署土耳其分销合同之前必须避免的具体条款。
在土耳其法下什么构成纵向协议
纵向协议(dikey anlaşm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别处于生产或分销链不同层级上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例如供应商与其分销商之间、制造商与其批发商之间,或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这正是它之所以"纵向"的原因:双方并非并排销售同一商品的竞争者,而是同一条链上的环节。处于同一层级的竞争者之间(比如两家相互竞争的制造商)的协议则属于"横向"协议,其卡特尔风险要高得多;本指南讨论的是纵向这一类。
纵向协议受《竞争保护法》(Rekabetin Korunması Hakkında Kanun,Law No. 4054)规制,由位于安卡拉的土耳其竞争局(Rekabet Kurumu,Authority)及其决策机关竞争委员会(Rekabet Kurulu,Board)执行。其中有两条发挥核心作用:
- 第 4 条禁止企业(teşebbüs,undertaking)之间以阻止、限制或扭曲土耳其市场竞争为目的或具有此种效果的协议。从字面上看,这可以涵盖诸如独家、地域限制和价格条款等纵向限制。
- 第 5 条允许在协议产生了惠益(改善生产或分销,或带来技术与经济进步)并与消费者分享、且未超出必要范围、未消除竞争的情况下,给予单独豁免(individual exemption)。
外国供应商所使用的日常分销合同——独家分销、选择性分销、供应、代理和特许经营——几乎都包含可能落入第 4 条范围的限制。在实务中使其保持合法的机制就是集团豁免,下文将予以说明。
集团豁免:分销协议的安全港
《纵向协议集团豁免通报》(2002/2 号通报,Dikey Anlaşmalara İlişkin Grup Muafiyeti Tebliği No. 2002/2)创设了一个安全港。该通报无需逐份审查您的分销合同,而是规定:在满足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整个"组"(块/group)的纵向协议自动豁免于第 4 条的禁止:
- 供应商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保持在通报所设定的门槛之内(等于或低于该门槛);并且
- 协议不含核心限制(即列明的"黑色"条款——主要是转售价格维持和绝对地域保护,下文将予以说明)。
如果两个条件都成立,您无需就任何事项向竞争局申请。该协议被推定为合法,您与您的分销商均可信赖它。这正是集团豁免对外国供应商如此宝贵之处:它把一项不确定的、逐案进行的竞争评估,转化为一份您可以据以构建合同的清晰核查清单。
市场份额门槛(保持定性表述)
安全港取决于供应商的市场份额在相关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中保持在一个既定上限之内(等于或低于该上限)。该通报曾经(被一项后续通报)下调了这一上限,使土耳其与欧盟做法保持一致,因此早年适用的数字已不再是现行数字。由于具体百分比是任何集团豁免分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数字——而界定据以衡量的"相关市场"本身也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您在据以行事之前,应当向土耳其竞争法律顾问确认当前门槛及其如何适用于您的产品。就规划而言,要点很简单:您在土耳其市场的份额越大,您就越有可能处于自动安全港之外。
如果您落在安全港之外会怎样
落在集团豁免之外——无论是因为您的市场份额高于上限,还是因为某一条款属于核心限制——并不会使协议自动违法。它只是取消了合法性的自动推定,并将举证责任转移到您身上,要求您证明该协议仍然有资格依据第 5 条获得单独豁免:真实的效率收益、向消费者公平传递的份额、未超出必要范围的限制,以及未消除竞争。这是一项以事实和文件为重的评估,远不如从一开始就把合同设计为停留在安全港之内来得稳妥。
转售价格维持(RPM):摧毁一切的限制
转售价格维持(RPM)是指供应商固定或以其他方式强加其分销商转售货物的价格——最危险的是最低转售价或固定转售价。在土耳其竞争法中,这属于核心限制:是列明条款之一,一旦存在,就会使整份协议(而不仅仅是该违规条款)失去集团豁免。
这是外国供应商最常犯、代价最高的错误。供应商自然希望保护其品牌定位,阻止那种贬低产品的打折行为。但在土耳其,竞争委员会对 RPM 严格执法,并且会越过合同措辞,审视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如何实际运作。风险不仅源于明示的"您必须以 X 价格销售"条款,还源于任何施压分销商维持某一价格的机制:
- 监控分销商或线上价格,并追查那些打折者;
- 以价格为由威胁削减供应、延迟交货或终止合作关系;
- 除非维持某一价格,否则扣留回扣、奖金或营销支持;
- 被当作强制性价格一样加以监管的"建议"价格。
由于 RPM 是依据行为而非仅凭条款来判断的,因此一份干净的合同本身并不足够。您的销售团队如何与分销商沟通——电子邮件、即时消息、价目表、激励结构——恰恰是竞争局所审查的内容,即便书面协议看上去合规,也可能据此认定违法。
独家与地域限制:界线在哪里
并非每一项限制都被禁止。纵向协议通常包含独家和地域条款,其中许多在集团豁免之内是被允许的。界线在于:是高效引导分销的限制,还是把市场完全隔绝起来的限制。
通常被允许的事项
- 独家分销——为某一既定地域或客户群指定一家分销商,并同意不在该地域指定其他分销商。
- 独家采购/单一品牌——要求分销商只从您处购买合同货物(不竞争义务在其范围和期限受到限制的前提下是允许的)。
- 选择性分销——只向满足既定质量标准的分销商供货,这在技术性、奢侈品或品牌敏感型产品中很常见。
- 限制您的独家分销商向您为自己保留、或独家分配给另一分销商的地域进行主动销售(积极营销、对外定向推广)。
跨入核心限制领域的事项
危险在于绝对地域保护。虽然您可以限制分销商向另一分销商的地域进行主动销售,但您通常不能禁止其被动销售——即客户自行主动下达的、未经招揽的订单,包括来自其他区域或跨境的订单。一项仅仅因为客户位于别处就阻止土耳其分销商履行订单的条款,或者把市场分割得如此彻底以致货物无法在各地域之间流动的条款,可能被视为核心限制——其后果与 RPM 同样致命:整份协议丧失集团豁免。
作为纵向协议的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完全处于纵向协议框架之内。一份特许经营把品牌许可、专有技术(know-how)和一套经营模式与持续的供应及支持捆绑在一起,而《集团豁免通报》可以像涵盖分销那样涵盖它——受制于同样的市场份额上限和同样的核心限制禁令。
不过,特许经营确实可以为在普通分销合同中看起来过于激进的限制提供正当性。为保护网络的完整性以及向被特许人转移的专有技术,土耳其竞争实务(遵循欧盟模式)通常容许下列义务:
- 整个网络的质量标准和统一呈现;
- 在为保护身份与声誉所必需的情况下,从特许人或经核准的供应商处采购关键投入品;
- 在合理限度内、与保护所转移专有技术相关联的保密和不竞争义务。
硬性界限并无改变:特许人仍然不能固定被特许人收取的最低转售价(只能是建议价或最高价,且确实无约束力),仍然不能强加阻止被动销售的绝对地域保护。向土耳其扩张的特许人,应在推出之前对照竞争法以及相关的商法和知识产权要求审查整套特许经营方案。
在土耳其设立分销的外国供应商必须避免什么
如果您从境外指定一家土耳其分销商、被特许人或代理人,那么竞争法方面的工作应当在起草阶段完成,而不是在投诉到来之后。反复出现的错误是可预见的,而且几乎都源于重复使用一份为另一国家撰写的合同。在您签署之前,请对照以下清单对协议进行压力测试:
- 不得设定最低转售价或固定转售价——无论是在合同中还是在您的销售团队实际管理分销商的方式中。让任何"建议"价格保持真正的可选性且不予强制执行。
- 不得禁止被动销售——不要阻止您的分销商履行未经招揽的订单,包括线上和跨境订单。只限制主动营销,且仅在该地域确实被保留的情况下。
- 对照相关土耳其市场的现行集团豁免上限核查您的市场份额;如果您可能高于该上限,请提前规划第 5 条单独豁免的正当性论证。
- 将不竞争和独家条款保持在范围和期限的限度之内,而不是无期限的。
- 关注行为,而非仅仅条款——价格监控工具、回扣条件和削减供应的威胁,即便合同干净,也可能导致认定存在 RPM。
- 将合同本地化——一份照搬欧盟或美国模板的分销协议,往往带有无法对应现行土耳其通报的地域和定价条款。
Lexin Legal 如何提供帮助
Lexin Legal 为进入土耳其市场的外国供应商审查和起草分销、供应、代理和特许经营协议——对照现行集团豁免上限和核心限制清单测试每一份协议,构建经得起检验的独家和地域条款,并在合同签署之前就 RPM 和线上销售风险提供建议。当某项协议可能落在安全港之外时,我们会评估第 5 条单独豁免的路径,并在竞争委员会的程序中代理客户。如需合同审查或对您的土耳其分销计划进行竞争法评估,请参阅我们的商事合同业务或联系我们的伊斯坦布尔办公室。
常见问题
土耳其竞争法中的纵向协议是什么?
纵向协议是处于供应链不同层级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例如供应商与其分销商之间,或特许人(franchisor)与被特许人(franchisee)之间。分销、供应、代理和特许经营协议都属于纵向协议。它们依据《竞争保护法》(Law No. 4054)第 4 条进行评估,并且在停留于安全港之内的情况下,可以受益于《纵向协议集团豁免通报》(2002/2 号通报)。
纵向集团豁免(2002/2 号通报)实际上起什么作用?
它创设了一个安全港。如果您的分销协议使供应商的市场份额保持在通报所设定的门槛之内(等于或低于该门槛),并且不含核心限制(例如转售价格维持或绝对地域保护),那么该协议自动豁免于第 4 条的禁止,无需获得土耳其竞争局的单独批准。请向法律顾问确认当前的市场份额门槛,因为它已被一项后续修订下调。
转售价格维持在土耳其违法吗?
转售价格维持——即供应商对其分销商固定或强加最低转售价或固定转售价——在土耳其竞争法中属于核心限制。它的存在会使整份协议丧失集团豁免,并且会被严格执法,无论您的市场份额如何。真正的建议转售价或最高转售价可以是合法的,但前提是分销商仍可自由以更低价格销售;监管价格的监控或处罚可能把一项建议转变为违法的 RPM。
外国供应商可以给予其土耳其分销商一块独家地域吗?
可以,独家分销和独家地域在集团豁免之内通常是被允许的。您还可以限制分销商向您为自己或另一分销商保留的地域进行主动销售(积极营销)。您通常不能做的,是禁止被动销售——即客户自行主动下达的、未经招揽的订单,包括线上或来自另一区域的订单。对被动销售的禁止会被视为绝对地域保护,属于使协议失去集团豁免的核心限制。
如果我们在土耳其没有办事处,土耳其竞争法适用于我们的分销协议吗?
适用。根据《竞争保护法》(Law No. 4054)第 2 条,该法以效果原则适用。一份影响某一产品在土耳其境内分销方式的纵向协议,即便合同受外国法管辖且供应商没有土耳其子公司,仍会被纳入规制。外国供应商在土耳其竞争局面前面临的风险敞口,与国内供应商相同。
如果我们的协议落在集团豁免之外会怎样?
落在集团豁免之外并不会使协议自动违法。它取消了合法性的自动推定,并将举证责任转移到您身上,要求您依据《竞争保护法》第 5 条的单独豁免条件证明该协议的正当性——真实的效率收益、向消费者公平传递的份额、未超出必要范围的限制,以及未消除竞争。由于这是一项以事实为重的评估,因此通常更稳妥的做法是从一开始就把合同设计为停留在安全港之内。